2022年10月13日,《湖北日报》第16版专版刊载武汉海事法院专题文章:《砥砺奋进中的武汉海事法院——坚决扛起司法责任 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砥砺奋进中的武汉海事法院——坚决扛起司法责任 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南京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要求“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这是新发展阶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武汉海事法院作为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专门法院,成立近四十年来,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服务和保障长江航运业发展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守护一江清水东流、一库净水北送,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努力践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初心如磐 努力开拓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武汉海事法院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六家海事法院之一,自1984年成立以来,其命运就与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
历经多次调整,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从最初的江苏省江阴鹅鼻嘴至重庆市江津兰家沱之间的长江干流,现调整为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等沿江主要港口,管辖面积覆盖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湖南、陕西、江西、安徽等八省一市。
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样历经多次调整,逐渐趋于全面和完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武汉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为其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及海事行政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执行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仅涉及长江航运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同时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保持高度一致,有利于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整体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自1984年成立至2022年6月,武汉海事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4813件,立案标的额人民币1808.24亿元,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及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效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沿江不同地区航运经济发展水平、海事海商案件发案率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等不同特点,武汉海事法院在长江上、中、下游的重庆、湖北宜昌、安徽芜湖共设有三个派出法庭,各派出法庭根据法院统一部署,就地收案、就地审理和就地执行,及时高效化解各类海事纠纷。
随着长江流域不同经济形式对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轮进江已成常态、对外贸易更加频繁,武汉海事法院通过大量涉外案件的审理,在有效解决法律冲突、航行规范冲突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这些经验的积累,不仅是有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我国航运经济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重要财富。
司法为民 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
长江流域的整体性、水污染的流动性决定了长江海事司法管辖权必须集中配置在跨区域的审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授予武汉海事法院对管辖区域内的所有海事海商案件、水污染案件及海事行政案件享有专门、集中管辖权。这一跨行政区划的管辖模式,有效破解了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长期困扰长江航运经济发展的司法痼疾。
武汉海事法院的二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关系和审判权的行使上独立于沿江不同省市以及沿江中央和地方海事行政机关,这一特殊机构形式能够有效保证武汉海事法院在依法行使专属审判权时的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从而强化了长江水系的司法标准统一。
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利用全水系司法管辖权的有利条件,在统一全院裁判尺度的前提下,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深入理论研究、加大法治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不仅使统一执法标准和司法标准融入到每一件具体案件之中,同时使部分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地方性法规得到及时纠正和完善。
为最大程度地满足沿江人民群众司法需求,1992年,武汉海事法院在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中作出开创之举,率先在南通设立了第一个派出法庭,随后又陆续在南京、常熟、宜昌和重庆市设立了四个派出法庭。
2019年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后,南京、常熟、南通三个法庭撤销。为更好服务长江下游地区航运经济发展,武汉海事法院报请最高院批准及时设立了芜湖法庭,确保了长江上、中、下游各有一个派出法庭的布局。
各派出法庭的设立不仅保证了长江水系司法标准的统一,同时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诉讼,提高了办案效率。据统计,各派出法庭每年审理的案件占全院总量的70%以上。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入了解长江沿岸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今年7月,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带领调研组,由长江流域下游溯至上游,行程近5000公里,先后前往安徽芜湖、江苏南京、湖北宜昌、重庆、云南水富、四川宜宾和泸州等地,深入调研长江海事司法工作情况。
调研组积极走访地方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交通、海事、行业协会、港航企业等单位,详细了解沿江航运业发展情况,与地方法院签订《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深入一线听取人民群众在“打官司”过程中的“急难愁盼”“堵点痛点”,了解企业对海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长江航运业的飞速发展,长江沿岸海事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多地党委政府、行业协会、港航企业呼吁在当地设立海事审判组织,目前,武汉海事法院已启动在四川泸州、湖南岳阳以及江西九江等地设立派出法庭或巡回审判点的筹备工作,力求织紧织密长江海事司法服务网络,全面开启武汉海事法院专业化、精细化服务长江航运经济的新篇章。
主动作为 为长江大保护贡献司法力量
生态保护,法治先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武汉海事法院严格按照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以湖北列入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为契机,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抓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围绕发展大局,更新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审判职能,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生态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建设。2015年11月7日,武汉海事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首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武汉海事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基地建设,专门制定《武汉海事法院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行动纲领,找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切入点和契合面。2016年8月,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庭正式设立办公,调配精干审判力量,组建符合环资民事、行政审判“二审合一”模式需求的专业化、年轻化审判团队。新成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正确认识和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坚持水上岸线一体化保护原则,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自此,武汉海事法院针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迈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擦亮长江生态保护的司法名片。武汉海事法院坚持为长江流域航运经济绿色发展保驾护航的基础上,始终将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作为海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不仅率先审理了一定数量的水资源污染案件,同时培养了一大批精通航运知识和水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专业法官,并积极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2010年至2021年,武汉海事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涉长江水污染案件335起,其中陆源污染案件53件,船舶水污染案件24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8件。其中,审结的韩国籍化学品船“FC格洛里亚(FC GLORIA)”轮在镇江港作业过程中违章排放有毒化学品(苯酚)污染长江水域一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圣洪源、陆桂林等53名渔民诉江苏镇江某发电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有效规范了企业温水排放标准,不仅维护了渔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了长江水生资源的有利保护。
奏响长江生态保护“大合唱”。武汉海事法院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及省法院要求,着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大格局。完善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与湖南、江西及省内沿江中院签署框架协议,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部门构建联动机制,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对口衔接机制,形成“一个案件+一个协议+一个基地”的工作模式,实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地”的司法教育引领效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针对如何加强海事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中的作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健全和完善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服务能力和法律保障能力。
提升海事司法理论研究影响力。聚焦长江大保护司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报送调研课题,服务领导决策。对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开展调研论证,全面分析长江生态法院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智库平台优势,参与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申请报送。利用武汉优质高校资源,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题论坛,共享长江大保护“朋友圈”。
任重道远 奋力谱写海事审判新篇章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利用跨行政区划专属管辖优势,主动对接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大保护、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使法治化长江建设如春雨般融入到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不断提升海事司法权威和海事司法公信力。
与此同时,通过持之以恒的法治宣传和法治研究,极大地促进了长江航运经济法治建设的健全和完善,有效地提升了长江航运经济法律服务水平。加之沿江高校、科研机构纷纷加大专业师资力量的投入,培养了一大批海事海商、环境保护法律专门人才。
以各类海事海商、水资源保护法律服务为特色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有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共同为长江航运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沿江各省市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找准各自定位,主动向全球开放市场,长江航运经济也展现出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气象。
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长江大保护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武汉海事法院任重道远。
武汉海事法院将更加坚定信念、强化担当、积极作为,在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奋力谱写海事审判新篇章,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撰文:潘绍龙 杨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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