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法官,回去后我一定把您教给我的“秘决”告诉更多的船员兄弟!”一个略显颤抖的声音从武汉海事法院的调解室里传出,房间里的茅某正用力握住海事庭承办法官的手,激动的神情溢于言表。
原告茅某是江苏籍船员,被湖北某船务公司外派到巴拿马籍外轮上担任水手长。2013年2月20日,该轮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境装载原木过程中,由于当地码头工人的操作失误,导致茅某眼部受伤,后经鉴定已构成三级伤残。因船员外派单位湖北某船务公司认为原告的伤情系第三方侵权所致,故不同意作出赔偿,造成茅某的索赔之路走的特别艰辛,其伤情的治疗也因赔偿金不能到位而一再拖延。无奈之下,茅某走进了武汉海事法院,将外轮的所有人香港某船务公司和船员外派单位湖北某船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77万余元。
涉外案件最难的是送达。如果按照一般的涉外送达程序,涉案纠纷的开庭日期将难以预估,半年、一年甚至更久,而原告茅某的治疗已不能再等……想到受伤船员无助而又期待的目光,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他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作为船员外派单位的被告湖北某船务公司与另一被告外轮船东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相互之间肯定来往频繁,于是便下定决心从船务公司身上打开突破口,解决案件的涉外送达问题。经过多方努力,被告船务公司终于同意向另一被告外方船东转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从而避免了繁琐的涉外送达程序,使本案的审理期限大大缩短,开庭日期得以确定。
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组织纠纷双方召开了多次调解会议,但因原告缺乏证据收集意识,涉案事故又发生在境外,致使原告的举证能力大为减弱。被告抓住原告的这一弱点,对本案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更对原告提交的高级别伤残鉴定书强烈不满,协商一度陷入僵局。为了缩小双方的心理差距,在法官的提议下,双方达成了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合意,并初步同意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协商赔偿事宜的基础。
约定的鉴定时间到了。承办法官亲自带领双方当事人赶往鉴定机构,但鉴定机构却以受伤时间和第一次治疗时间相隔太久而拒绝鉴定。此时已是正午时间,法官忍着腹中饥渴竭力向鉴定人员说明案件的特殊性和鉴定的必要性,但鉴定机构终未受理,案件的调解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面对如此被动的局面,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想尽一切办法创造双方协商的机会。他心里清楚,案件能否调解关键在于被告,所以做被告方的工作应是法院调解工作的重点。为了尽可能地不打扰被告方的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充分利用QQ、微信等新型通讯工具,与被告方展开多种形式的交流,变集中调解为碎片化调解,并不断提出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为了加深当事人对海事法官的信任,承办法官在交流中鼓励被告方提出在经营中所遭遇的法律问题并耐心解答,同时还向原告茅某教授了船员维权方面的“秘决”,并让他转告更多的船员兄弟们,让大家学会更好的维权。涉案双方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也对法官的调解技能大为赞叹,终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两被告向原告茅某连带支付赔偿金63万元的调解协议。
本案纠纷的圆满解决,向境内外当事人展现了我院法官公正勤勉的良好形象,也为今后海事法院处理类似纠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