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中旬,南通法庭法官接到远在贵州省怀仁市的一位当事人打来电话,当事人在电话中说,他们已经收到对方的调解补偿款,家庭失子之痛得到一丝慰藉,感谢海事法官秉公执法。这已经是法官第五次接到这位当事人的电话,之前每一次接到电话,心情都沉甸甸的。这一次,承办法官终于长舒一口气,为几个月的辛勤努力取得的成果感到欣慰。一起水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在事故发生历时近七年后终于在武汉海事法院得到妥善解决。
2008年10月,原告秦某、陈某之子秦某某购票搭乘长江汽渡客轮,由南通前往常熟。在客轮运输途中,秦某某失踪。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确认秦某某失踪,但是失踪原因不确定。原告向贵州省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4年1月依法判决宣告秦某某死亡。随后,原告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汽渡公司赔偿损失20余万元。后因管辖问题,2014年9月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通某汽渡公司和常熟某汽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南通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安排开庭。通过庭审,双方证据均存在瑕疵,原告之子失踪原因不确定,加之案发数年,证据难以取得,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告对法律不了解,认为案件只能通过判决方式解决,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被告按照受害人为城镇人口的标准全额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原告之子当初失踪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多补偿一万元。双方各执己见,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想到尽快结案能够让原告家庭早日得到精神慰藉,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承办法官锲而不舍,从法律、人情角度,多次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期间,原告数次打电话、写信给法官,陈述其家庭因失去儿子所遭受的痛苦,希望法院主持公道。法官每次都耐心解释,做好安抚工作。同时,法官每周联系被告单位,还数次通知被告到庭,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被告常熟某汽渡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17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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