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发布时间: 2018-09-25 11:59:31

1.738x492.jpg

为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我院根据省法院《关于开展2018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9月17至9月23日积极开展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

9月17日,我院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在办公楼醒目位置张贴了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宣传标语,同时在我院官方网站陆续发布和转载了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文章及知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宣传。

9月21日下午,我院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开展了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活动邀请长江通信管理局的网络专家举行网络安全知识专题讲座,为全体干警详细讲解网络安全知识,内容涉及网络与信息安全形势、网络安全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网络安全法》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主要制度及如何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等内容,并要求干警将学到的网络安全常识向身边人宣传分享。讲座结束后,全院干警集中进行了网络安全知识测试,多形式促进干警和群众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和了解。

在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我院还统一对办公办案内网和干警用网进行了排查,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并向全院干警提出了三点明确上网要求:一是所有干警在任何时间、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内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二是任何干警不准擅自打开办公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办公计算机、线路及附属设备,不准擅自把办公计算机设备外借。不得更改办公电脑IP及网络设置。办公电脑禁止私自安装、卸载程序,禁止使用盗版软件,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单位服务器、办公计算机的系统文件和系统设置;三是所有干警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敏感信息、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我院通过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了干警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干警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知识小贴士

01

关于网站、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腾讯QQ等)的公众信息服务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就上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02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

03

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04

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活动掠影

2_620x413.jpg3_620x413.jpg4_620x413.jpg5_620x413.jpg6__551x413.jpg9_620x413.jpg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