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遗骸沉江底 法院判赔抚慰金

  发布时间: 2017-09-29 13: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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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一大早,双双年过七旬的芮世福、周宗英夫妇专程从安徽芜湖乘车赶到武汉海事法院,亲手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交到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庭长潘绍龙的手中。“我们夫妻俩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对你们海事法官主持公道、为民做主的崇高精神,聊表我们的感激之情。”老夫妻俩激动地说。

 2010年6月25日22:58时许,芮世福、周宗英夫妇遭受了人生中最黑暗的一瞬。其女婿所有的“运达28”轮在长江下游南京水道正常航行中,因安徽省蚌埠市南方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南方99”轮当班驾驶员在当班过程中睡着,导致两船发生碰撞。“运达28”轮在沉入江底的瞬间,也掳走了芮世福、周宗英夫妇的儿子、媳妇、女儿、女婿、孙儿、孙女七名至亲家人以及其他两名船员的鲜活生命。惨烈的碰撞事故发生以后,在当地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下,责任人安徽省蚌埠市南方航运有限公司虽然根据与受害各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死亡金的义务,但是芮世福、周宗英夫妇却因自己七位至亲家人的遗骸未能从江中打捞出水,进而无法实现死者叶落归根、入土为安的夙愿而感到万分愧疚。在要求责任人履行打捞死者遗骸的请求被责任人以“无法打捞”为由拒绝以后,激愤中的夫妇俩连续多年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上访,但其请求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万般无奈的夫妇俩只得将一纸诉状提交到武汉海事法院,要求判令安徽省蚌埠市南方航运有限公司放弃对死者遗骸打捞的行为侵犯了夫妇俩的人格权利;要求判令安徽省蚌埠市南方航运有限公司履行打捞死者遗骸的义务并赔偿夫妇俩精神抚慰金。

 该案为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以打捞死者遗骸为诉讼请求的海事侵权案件。由于长江流域因船舶碰撞及其他海损事故导致船员死亡的情况较为常见,并且大多数死亡船员的遗骸因受流态、水深以及泥沙等自然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打捞,如果一味强调权利的维护和实现,而置船舶运输本身的风险于不顾,势必对长江航运的正常发展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在经过慎重研究以后,武汉海事法院最终于2015年10月受理了芮世福、周宗英夫妇的起诉,并由海事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负责具体承办。

 经过庭审,合议庭讨论认为: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南方航运有限公司怠于打捞原告亲属遗骸的行为,导致原告感情创伤、精神痛苦和人格贬损,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打捞死者遗骸的义务。但是,原告权利的实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要充分考虑即使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对死者遗骸进行打捞,仍可能承在一无所获的风险,同时,还要充分考虑长江流域的航运传统和航运秩序。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武汉海事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芮世福、周宗英夫妇要求被告打捞亲属遗骸的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7.5万元。

 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南方航运有限公司虽然对武汉海事法院的判决不服,但在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了上诉。

 这是一份饱含着法律原则和职业情感的判决。原告芮世福、周宗英夫妇在得知武汉海事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以后,禁不住泪流满面。他们表示,他们主张让死去的亲属落叶归根、入土为安的愿望虽然没能最终实现,但是他们拥有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不仅是法律公正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原告情感的有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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