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复制推广”互联网法院

  发布时间: 2019-11-05 16:57:20

有着“中国司法史上里程碑”之称的互联网法院被寄予厚望,期待其可以建构起与互联网技术特征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安排;推动中国司法体系在数据基础能力方面的建设;解决长期困扰中国司法体制“案多人少”、裁判标准统一等问题。


文 | 薛军


“持续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机制,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互联网法治发展、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作出积极贡献。”2018年10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成立一周年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面对汹涌而来的互联网时代大潮,中国的司法体制勇敢迈出了积极探索的第一步。一年多以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并且迅速投入审判工作。中国司法体制走向互联网时代的步伐,逐渐加速。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体制的顶层设计者面向未来的高瞻远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回应现实生活提出的迫切需求。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快速迭代,都在深刻改变中国社会生活的面貌,甚至重塑需要法院去处理的各类纠纷的形态。


如何借助于互联网的技术和思维,使得司法体制有效回应现实需求,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互联网法院被称为“中国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各界对此寄予厚望。互联网法院“面世”一年多时间以来,在很多方面创造了多个“第一”,那么究竟可以期待互联网法院在哪些方面解放思维、大胆创新,探索出有益的、值得全面推广的经验呢?


建构与互联网适应的司法制度安排


对于互联网法院,首先可以期待其立足于探索司法体制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建构起与互联网技术特征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安排。


就其基本定位而言,互联网法院不是类似于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那样的审理专门类型案件,体现审判专业化分工的专门法院。如果将互联网法院理解为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法院,这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互联网法院制度试点的价值与意义。毋宁说,互联网法院应该探索司法体制在互联网时代会呈现出何种特征,运用何种互联网技术,一方面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有效,另一方面又能够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制度运行的成本。


从目前的试点来看,互联网法院比较受关注的是采用同步视频的方式开庭,减少了当事人亲自到物理性的庭审现场(强调这一点很重要,其实网络上审理也是合法有效的庭审现场)去参与诉讼的必要性,这可以极大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便于法院更加方便地组织庭审活动。此外,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电子化的诉讼文书送达,也是互联网法院诉讼制度创新的主要着力点。但这些制度创新其实只是司法体制在互联网时代所可能展现的诸多发展趋势的“冰山一角”。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传统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都会产生深刻的,甚至是颠覆性的影响。


具体来说,基于功能等同前提条件下的可替代的考虑,凡是通过互联网的、电子化的、信息化的手段,能够实现特定的程序所要实现的诉讼目的时,传统的程序安排都可以被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新的方式所取代。这样的思维应被贯彻到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网络化的立案,网络化的文书送达、证据提供和交换,网络化的庭审,网络化的调解还是网络化的判决书送达,只要相应的程序功能能够得到保障,这些都应该被考虑逐步转换为电子化的手段。


在探索建立一个立足于互联网的技术架构基础之上的诉讼制度安排时,互联网法院应该成为勇敢的先驱,通过不断尝试,在技术可能性与程序保障之间寻求最恰当的结合点。这是我对互联网法院第一层次的期待。


推动司法体系数据基础能力建设


对于互联网法院的第二点期待,在于互联网法院着力推动中国司法体系在数据基础能力方面的建设,以此回应数字化时代对于司法者提出的新课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法院应该是数字化生存浪潮的最先感受者。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数字化,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与交往,往往采取电子化的媒介,生活世界的痕迹往往是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痕迹。作为其反映,法院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需要面临的更多的是数字化的证据,诸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微信聊天截屏等等。不仅如此,很多商业公司,已经开始大规模地运用数据存管技术来保存其签订的商业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交涉信息。交通事故的处理往往依赖于现场的视频监控,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的纠纷,最后依赖于平台保存的数据对事件经过的还原。


生活世界的数字化,导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数字化,以及法院不得不基于对数字化的证据的判断来解决纠纷。对于这样的普遍趋势,法院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传统的基于书面或口头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验证的证据规则面临巨大的挑战。


对于这一新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法院必须着力提炼和归纳,在数字化时代的纠纷处理中,建立一套高效的数字验证技术,能够与当事人提交的数字化的证据无缝对接,快速验证,从而还原案件事实,帮助法院作出裁判。在当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借助于专业的第三方提供的数字存管设施和加密技术,一方面保存自己交往过程的数字信息,另一方面也对相关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密,从而确保其真实性、不可篡改以及无法否认。


对于这样的数据,法院如何推动发展出一套相应的、具有共通的数据格式的数字化证据的提交、交换和交互机制,从而实现秒级的数字化证据的验证技术,这是一个重大的值得努力的方向。这一技术的发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数字化时代的法院,从繁重的证据审查和甄别负担中解脱出来,更加关注法律的适用问题。这一技术的发展,也会从另外一个侧面推动数字化时代的当事人更加注意自己行为轨迹的数字痕迹,更加实事求是、客观理性地参与审判,而不是无谓地在事实认定的层面上做文章。


解决“案多人少”与裁判标准统一


推动审判工作的电子化、智能化的发展,利用互联网技术迭代发展的契机,极大地推动案件批量化处理、程序化处理,从而尝试解决长期困扰中国司法体制的案多人少问题、裁判标准的统一问题,这是我对互联网法院的第三点期待。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中国司法体制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之所以说是挑战,主要是因为电子化数字化的发展,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一些新的数字化所带来的问题,例如证据形态的数字化、电子化,以及单件争议数额很小,但总体数量巨大的电子商务案件。但也要注意到,挑战之所在,也是机遇之所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其实也在很大程度上为解决一些长期困扰中国司法体制的老大难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举例来说,在发达地区的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一直很突出,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已经不堪重负,即使加班加点,一年办几百件案件,仍然无法解决积案的快速增加。对于这种情况,传统的思路就是进一步增加人手。但问题是,人力资源的投入总是有限的,无法跟上案件的增长速度。尤其是对于法官这种需要长期培养的专门人才来说,大规模增加法官人数,也是不现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幅度地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就显得尤其必要。


如果所有的通过技术手段,能够自动化生成的文书,都不要法官如同打字员那样敲键盘输入;所有的庭审材料都可以借助于人工智能的手段转化为高质量的庭审摘要,甚至自动转化为法官判决书的内容;所有的案件判决书中的程序性内容的表述,都可以自动地生成,而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写好最核心的“本院认为”的部分,那么完全可以期待法官办案的负担会大大降低,法官裁判的效率则会大大提高。此外,大量的日常性的简单案件,完全可以采取标准化的自动生成的判决书,这也可以极大地帮助法官从大量的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专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思路的形成,而不是把绝大多数时间用来做打字员的工作。


这样的期待并非幻想。只要恰当地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飞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未来某个法官每年可以处理上万件案件,并非不可想象。因此,那些曾经困扰中国司法者的法官负担过重的问题,应该可以寻找到解决的方法。


当然,借助于大数据的技术,类似案件如何予以处理也会以恰当方式提示给正在处理案件的法官作为参考。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的上级法院,也有了更有效的手段来确保裁判基准的统一性。


有人说互联网的世界是一个代码统治的世界,还有人说,互联网的世界是一个技术至上,法律退隐的世界。无论如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解决许多传统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方案。所以我更加倾向于相信,互联网时代是重新融合法律与技术,重新界定司法的运作方式方法的时代。在这个时代的大幕徐徐拉开之时,我们的互联网法院任重道远,值得期待。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编辑:鲁伟)

(本文首刊于2018年11月12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