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点,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担任审判长,与武汉海事法院环资庭吴良志、熊靖两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汪存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黄石市,基于有效提高事发地民众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合议庭决定在黄石市开庭审理。部分在黄石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本地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代表、部分高校学生等80余人参与旁听。此次庭审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截至庭审结束时,线上播放次数已超过3000次。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17年5月,胡某某为了研究一种新能源的醇基燃料,购买了一吨甲醇和一百公升柴油,后将甲醇和柴油混合装在一个容量为10立方米的不锈钢储罐内,存放于湖北某公司院内。2017年7月3日,该储罐发生泄漏。胡某某委托余某某对泄漏的甲醇、柴油及雨水混合物进行处理。余某某遂将38吨废液混合物倾倒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某公司库存料场内,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污染。经检测,还地桥镇屏山村十六组、十七组范围内水沟、水塘、水井等处石油类浓度超标。大冶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鉴定中心对胡某某、余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损害的具体数额进行了司法鉴定。为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依法进行了公告,督促建议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因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9.9万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鉴定费用负担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及鉴定人的意见后,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调解意向达成了一致,并提出了生态环境异地补偿修复的方案,通过异地种植生态林、制作环境保护标志牌、劳务代偿、分期支付鉴定费等方式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补偿修复。考虑到两名被告家庭困难的现实、诚恳悔过的态度及积极整改的决心等综合因素,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双方形成了初步调解方案。上述调解方案一经公告,本案将成为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调解成功的经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人员对此次庭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们认为,现场庭审为到场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司法宣讲课,使大家加深了对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认识。特别是此次生态环境异地补偿修复的方案,打破了环境资源案件必需裁判的传统固有观念,以异地补偿方式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创新调解的实际行动践行司法职能护航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供稿:研究室
摄影:罗美馨
编辑:罗美馨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