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适用《长江保护法》 高效审结跨省行政案件

作者:江章鹏   发布时间: 2022-09-01 08:53:11

近日,我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高效审结一例行政案件,此案是我院首例适用长江保护法进行裁判的案件,为实现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819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钱某某因违反《长江保护法》规定,违法开展采砂作业,被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并经催告后,钱某某拒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违法采砂近年来在长江干流及支流水域存在一定程度的典型性,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长江安徽省和江苏省边界重点河段水域,属于行政和司法管辖交界地带。本案的妥善处理,在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统一长江流域行政执法尺度和司法裁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院高度重视此案,收到材料当天即审查立案并确定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立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合议并根据《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裁定书,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诉请。案件已经顺利转入执行阶段。

我院作为全国唯一总部设在非沿海省份的海事审判机关,管辖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可航长江支流水域,主动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长江保护法》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根本遵循。本案在行政审判中首次精准适用《长江保护法》,将该法律规定转化成现实中的具体要求,通过案例让《长江保护法》走进人民群众生活当中。该案的高效审结有力维护了长江行政机关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的权威,发挥了海事司法机关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司法保障作用,为长江大保护跨行政区域司法保障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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