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规范拆船市场秩序 依法保护担保物权(案例十)

  发布时间: 2019-09-27 11:22:5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

汪光华、曹荣舟、潘铃铜、靖江市丰禾船舶劳务

有限公司、泰州港口船舶有限公司船舶抵押权案

【案件索引】

2016)鄂72民初1849

【基本案情】

201310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李永路、吴运草、阜阳市永安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签订《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邮政银行,借款人为李永路,抵押人和保证人均为永安公司,贷款金额为300万元,永安公司以国盛618”轮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李永路无法偿还借款,邮政银行向法院起诉李永路、永安公司,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邮政银行发现国盛618”轮被抹去船名,非法转卖并拆解,遂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曹荣舟、被告汪光华、被告潘铃铜、被告丰禾公司、被告港口公司在因抵押物被损毁导致的损失2601500元的范围内,对李永路、吴运草、永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李永路向汪光华的借款无法偿还,汪光华将李永路实际控制的国盛618”轮通过他人层层低价转卖给曹荣舟,曹荣舟、潘铃铜及靖江市丰禾船舶劳务有限公司对来历不明的船舶(实为国盛618”轮)非法拆解导致船舶灭失。泰州港口船舶有限公司(下称港口公司)具有船舶拆解资质,将自身拆解场地租借给丰禾公司用于涉案船舶的拆解。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汪光华擅自低价出售涉案船舶并放任船舶去向不明,导致船舶最终拆解的后果,侵害了邮政银行的船舶抵押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没有船舶拆解资质,对来源不明、没有权属证明的船舶以低价购买并进行违法拆解,导致抵押船舶灭失,侵害了邮政银行的船舶抵押权,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港口公司没有审查丰禾公司是否具有拆解资质或明知其没有拆解资质,而将自身拆解场地租借给丰禾公司用于涉案船舶拆解,系实质上出借了拆解资质,为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非法拆解涉案船舶提供了帮助,与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汪光华和曹荣舟、潘铃铜及丰禾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抵押船舶灭失,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李永路、永安公司因国盛618”轮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而对邮政银行产生的合同之债,与汪光华、曹荣舟、潘铃铜、丰禾公司、港口公司因侵害国盛618”轮船舶抵押权而对邮政银行产生的侵权之债结合而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汪光华、曹荣舟、潘铃铜、丰禾公司、港口公司连带赔偿邮政银行因国盛618”轮被拆解而导致的损失2601500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抵押物灭失,导致抵押权消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抵押船舶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增加担保,或对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优先受偿,在抵押人未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时,亦可以直接起诉侵权行为人主张侵权责任。

长江经济带拆船市场上,存在着非法买卖、拆解船舶的产业链,尤其是非法拆解船舶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已经引起环保督查部门的关注,逐渐成为重点整治对象。本案裁判准确适用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以承担侵权责任作出负面评价,严厉制裁非法拆解船舶的社会乱象,支持绿色拆船,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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