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量大、成本低,是从事水上活动的必要工具,船舶在航行中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船体空间小、货物密集、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往往损失惨重,甚至造成船沉、人亡的特大事故,船舶一般都具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灭火和报警 等设备,而且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 尽管这样,船舶的火灾和爆炸事故还是不断地发生,现举例一个事故发生时事故船只上无船员值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法拒赔的案例中对事故损失的核定的相关法律依据浅析如下:
一、本案事故原因及风险提示
本案中依据我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条款第15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船舶安全。被保险人未遵守约定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事故发生在船舶停泊时,船上未配备船员值班,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驾驶员值班规则》中对船舶停泊值班均有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船舶停泊时,船上未配备船员值班,以上情况在地方海事局市区分局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中明确予以确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条款第15条约定,本案事故情况属于我公司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赔付责任。
二、船舶火灾事故损失的核定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记载的案事故直接损失不是火灾实际损失的核定,依法应当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相关损失鉴定,而本案中地方法院则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本案事故损失,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笔者所在公司曾因某一船舶火灾案件向当地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和沟通,消防部门就本案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进行了说明,证明火灾直接损失核定不是火灾实际损失的核定,核定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应当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鉴定,只有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由消防部门委托依法对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核定:有三个途径可以尝试:(1)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有义务对火灾现场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责任认定书及损失鉴定书,此损失鉴定书可以参考;(2)可以委请当地物价部门对事故现场损失进行评估,或者聘请具有火灾损失评估经验的保险公估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3)可以依法起诉,并提交索赔金额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由法院委托进行相关物价评估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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