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
《实施意见》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紧紧围绕中央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文件部署的任务和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举措,结合前期改革进展,就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资源优化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需要完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推进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作为,杜绝“等靠要”思想,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等各方面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基础性工作,配套完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改革督察,充分调动辖区法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推进落实法院自身可为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抓实抓细抓落地。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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