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石松: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

作者:贾石松   发布时间: 2023-09-26 16:33:3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把调查研究作为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同时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委关于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重要要求,武汉海事法院通过不同形式对长江沿线航运经济发展情况和发展特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深切感受到沿江各省市航运经济呈现千帆竞发、百舸争流喜人形势的同时,也对湖北航运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思考。作为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和省法院直接管理下的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有责任为振兴湖北航运经济献计出力。现根据走访中了解的各省市航运经济发展情况,就武汉海事法院在促进湖北省航运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有关建议进行梳理,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脚踏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努力为湖北航运经济发展建言献策

全面、深入地了解长江流域航运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司法需求,是武汉海事法院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要前提。2022年7月,武汉海事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伊始,院主要领导带队先后走访江苏南京、安徽芜湖、湖北宜昌、重庆、四川泸州和宜宾、云南水富等沿江重要港口城市,深入航运企业、海事行政机构、法律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对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航运经济发展的规模和现状有了深刻认识。今年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的精神,以《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武汉海事法院通过召开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举办研讨会、召开座谈会、案件审理反馈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广泛听取长江流域、沿海航运经济主体及案件当事人在有效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呼声和要求。同时,重点深入长江航运集团、湖北省港航集团以及黄石港务集团等湖北省内的大型航运骨干企业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现状,了解制约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把脉问诊、对症下药,以期为湖北航运经济及早走出低谷作出武汉海事法院应有的贡献。

2月中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武汉海事法院及时向湖北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加快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建议》的调研报告,通过对沿江不同省市航运经济发展的翔实数据对比及原因分析,对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融资、保税港建设、大型建设项目与航运经济发展相互依存及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如何促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提出了较为全面、中肯的合理化建议。2月19日,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对调研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认为建议很有针对性,并指示相关部门分解湖北航运经济存在的问题,加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截至4月底,湖北省交通厅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家单位提交的专项报告,向湖北省政府提交《省交通厅关于武汉海事法院加快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发展建议有关情况的报告》,积极回应湖北航运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武汉海事法院作为对长江流域行使跨区域司法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湖北司法系统的重要窗口和名片,积累了近40年的无可替代和复制的司法经验,决定了武汉海事法院在促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独特的敏锐性和视角,更有责任有义务为湖北航运经济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以继往开来的胸襟和视界,正确认识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现状

湖北航运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自然条件、港口资源和地理位置等方面,有着沿江其他省市不可比拟的巨大优势。但近几年,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其拥有的巨大优势并未得到有效发挥,以至被业界戏谑为“中部塌陷”。

(一)湖北航运经济的优势

湖北位于长江的中枢位置,坐拥长江黄金水道,发展航运经济具有独特的区域优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地位作用重要。湖北城镇具有沿江分布的特点,长江、汉江沿线聚集了全省85%的大中城市、88%的人口和92%的经济总量,钢铁、石化、汽车、建材等工业产量均居中部六省前列。在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中,湖北有13个沿江城市入围,地位作用更加突显。

二是自然优势明显。长江干线全长2868公里,其中湖北境内1064公里,约占长江全长的37%,是拥有长江干线最长的省份。全省现有通航河流229条,通航里程8464公里,居全国第六位。国家规划的20条航运主通道,在湖北境内有长江、汉江和江汉运河三条,并已形成810公里“高等级航道圈”。全省现有3级以上高等级航道达到1738公里,居长江沿线第2位。

三是港口资源丰富。全省现有港口37个,在国家规划的长江11个主要内河港口中,湖北有武汉、宜昌、荆州、黄石等4个主要港口。全省拥有区域重要港口14个,地方一般港口19个。港口通过能力达到3亿吨、集装箱年通过能力达到423万标箱。

四是地理位置优越。湖北位于长江中游,而武汉居长江、汉江交汇处,素有“九省通衢”的美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湖北在长江流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将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运集团等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大型航运企业设在武汉,成为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

(二)湖北航运经济现状

历史上,湖北作为中部大省,航运经济不论是总量、规模还是内外影响力,在全国均名列前茅、不容小觑。然而,与其他经济形式一样,航运经济的发展同样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一段时间以来,湖北航运经济像一位沉睡中的巨人,至今仍在时代前进的大潮中蒙头酣睡。加之长江航运集团等中央大型航运企业将发展重点逐渐移转至长江下游及沿海地区,在失去了重要发展支撑的情况下,湖北航运经济陷入停滞不前的窘境。

1.船舶拥有量。船舶拥有量直接反映航运经济的发展规模和活力。与沿江兄弟省市相比较,截至2021年底,湖北船舶拥有量3177艘,不仅远少于江苏的27998艘、安徽的24821艘,甚至少于中西部的河南(5409艘)、湖南(4334艘)、四川(4495艘)。与自身纵向发展比,十多年来,湖北船舶拥有量呈下降态势,净载重量也没有明显增加。据统计,2008年,船舶拥有量4270艘,净载重量327.4万吨;2016年,船舶3857艘、净载重量730.8吨;2021年,船舶仅3177艘,净载重量786.2万吨。

2.码头泊位拥有量。码头泊位拥有量直接反映水上货物运输的装卸能力和装卸效率。截至2021年底,湖北码头泊位772个,虽然在中西部省市领先(江西457个、湖南577个、河南146个;重庆478个、四川371个),但明显少于江苏(5709个)、安徽(823个)。

3.集装箱船舶拥有量。集装箱船舶拥有量反映现代化水上运输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截至2021年底,湖北集装箱船舶仅12艘,远少于江苏的100艘、安徽的105艘、湖南的23艘、重庆的68艘、四川的20艘。

4.注册船员数量。高素质船员是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截至2021年底,湖北地方注册船员数量48108人,虽然在中西部地区领先(江西22002人、河南28140人、湖南43886人、重庆38836人、四川36412人),但远少于江苏的148289人、安徽的161687人。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湖北航运经济在发展规模、水上货物装卸能力以及现代化航运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与湖北拥有的航运经济优势以及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发展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

(三)制约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因素

在调研走访中,我们发现制约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是融资困难。航运经济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的特点,如果没有有效的资金投入,就不能支撑航运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江苏、安徽、河南、重庆等省市,均通过银行抵押贷款(包括在建船舶抵押贷款)的方式,解决船舶建造资金投入上的困难。此外,银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也是解决航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资金不足的重要方式。但是,湖北在解决航运企业、个体运输户船舶建造资金不足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有效举措。

二是港口不能赋予货方实际优惠。港口的真正价值除了为船舶提供正常的装卸服务以外,更大的作用在于吸引货源。而能否吸引货源,关键在于港口能否给货主带来经济上的优惠。这一点在进出口货物贸易中尤为突出。国内许多企业之所以选择沿海港口作为进出口货物的目的港和始发港,主要在于这些沿海港口有配套的港口保税区,让企业能够享受便捷的通关服务以及国家政策赋予的各种关税减免优惠。而湖北各大港口,包括阳逻新港,均不能给进出口企业带来这方面的优质服务和政策优惠。

三是大型企业以及大型建设项目没有与本地航运企业有效“挂钩”。如何取得稳定的货源,虽然由市场规律决定,但根据大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特点,提前作为、主动配置,仍然是促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据了解,重庆、安徽、上海等省市,在涉及大型厂矿建设、大宗燃油供应和大宗化工产品运输时,都会以政府投资的形式与企业共建合资或者独资航运公司,提供专门水上运输服务。比如,安徽省着力整合奇瑞汽车原材料、成品车的水上运输事宜,不仅成立专门的航运公司,而且配置最优质的码头服务设施,既保证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以及产品对外运输的正常运力,也能有效促进本地航运企业发展壮大。但是,湖北目前仍缺少这一类型的航运企业。比如,东风公司每年通过滚装船运输的车辆超过14万辆,但全部由重庆、上海以及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运输,湖北由于没有专门的滚装船公司,导致完全丧失了这部分市场。

四是港口配套设施建设不能保证货物高效集散。船舶运输与铁路、公路、航空之间的多式联运是否通畅和高效,关键在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链接,只有切实做到无缝链接,才能使多式联运优势得到最大程度发挥。但是,目前湖北包括阳逻新港在内的所有港口,均没有实现无缝链接。此外,为了最大程度提高进出港货物的集散效率,沿海部分港口对各类运输工具均开辟了“绿色通道”,并且在收费上给予适当减免。但湖北各港口并没有赋予运输企业这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五是大专院校船员培养没有着力于内河。湖北涉船员培养的各类大专院校共有7家,每年培养高、中级和普通船员5000余人,另有船员培训机构8家,每年向外输送不同等级船员约2万名,是全国培训船员规模最大的省份。但是,培养的船员在技能上主要以海上为主。培训机构向外输送的船员同样主要面向海上,涉及内河的比例非常低,导致湖北内河航运企业的船员素质日渐下滑,不能满足企业现代化发展对高素质船员的需求。

三、武汉海事法院在促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优势

法律的规范和引领作用是航运经济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武汉海事法院是改革开放后全国成立的首批海事法院之一,办公地点位于湖北武汉,管辖区域涵盖整个长江水系,自1984年6月设立至2022年底,共审理海事、海商、生态环境保护、海事行政等各类案件46607件,涉案标的额1820.97亿元,案件当事人遍布全国各地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不仅有效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湖北航运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作为我国唯一设置在长江的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在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以及不断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纵深发展过程中,拥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

1.管辖区域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现阶段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从长江下游安徽与江苏交界处至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之间的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等主要港口。

对内河水系行使统一司法管辖权,是有效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发展以及内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横跨欧洲九个国家的莱茵河之所以在航运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上成为世界典范,不同国家对整个莱茵河水系统一行使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根据长江水系自身特点,武汉海事法院对整个长江水系行使专属司法管辖权,是长江航运经济得以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一管辖模式与相应的海事行政机关的行政管辖区域保持一致,两者在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基础上,能更有效地保障长江航运经济在统一的法治轨道上发展,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对长江航运经济的不利影响。

2.受案范围优势。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历经多次调整,逐渐趋于全面和完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除了对原有的海事、海商案件在类型上进行最大范围拓展以外,其最大特点在于将水域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案件以及海事行政案件亦划归武汉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进而使武汉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仅涉及长江航运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同时与长江经济带和长江大保护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保持高度一致,有利于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法律服务和保障优势。武汉海事法院的二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沿江其他省市均不存在隶属关系,能够有效保证武汉海事法院在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时的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使公平、正义的法律宗旨最大程度地融入到每一个具体案件当中。与此同时,武汉海事法院的组织关系完全独立于沿江中央和地方海事行政机关之外,能够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海事行政案件,以保证整个长江水系行政执法的规范、高效。

4.涉外司法服务优势。海事、海商案件不仅涉及船舶运输、船舶建造、船舶操纵、水文气象等专业知识,同时也涉及《海商法》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特殊法律制度的正确适用。随着长江港口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轮进江已成常态、对外贸易更加频繁,武汉海事法院通过大量涉外案件的审理,在有效解决法律冲突、航行规范冲突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海事司法的专业化和便利化。这些成果的取得,不仅是有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我国航运经济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重要财富。

5.践行长江大保护的优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发生在长江流域的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纠纷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武汉海事法院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通过具体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不断突出示范引领作用。近年来,共受理并审结环境资源保护案件320余件,其中陆源水污染50余件,船舶水污染240余件,环境公益诉讼30余件。成功审结网湖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全国法院绿色金融“第一案”、首次适用《长江保护法》 高效审结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非法采砂行政处罚决定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韩国化工品船舶污染案、三峡库区圆口铜鱼损害赔偿案等多起案件入选全国、湖北省法院系统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件。

四、对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建议

一是更加重视航运经济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中的支撑作用。湖北具有得天独厚的水上运输自然资源,并且水上运输具有运量大、价格低、能耗小、绿色环保等公路、铁路、航空运输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用好长江黄金水道、提振湖北航运经济,对于巩固提升湖北综合交通优势、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省委省政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整合资源,以《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聚焦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聚合湖北地区航运机构、院所的智慧和力量,尽快制定全面有效重振湖北航运经济的战略规划和举措路径,支撑湖北尽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

二是创新优化航运政策,为航运经济发展“雪中送炭”。针对制约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学习借鉴沿江沿海先进地区政策经验,在航运企业融资、保险、港口保税区建设等方面,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及时解决航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货源不足等“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助力航运经济发展。同时,加大力度促成航运企业与省内大型企业及大型建设项目有效“挂钩”,在实现“双赢”的基础上,不断增强航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是充分发挥现有港口优势,不断完善提升水上运输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在推进港口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加快与港口货物集散相关联的公路、铁路以及航空等配套运输设施的建设,保证水上运输与其他运输形式之间的多式联运真正做到“无缝”链接,不断提高多式联运的效率。

四是整合科教优势资源,着力加强航运经济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湖北地区航运院校众多的优势,突出湖北内河航运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在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不断增强对航运人才的吸引力,最大程度避免人才流失。同时,进一步加大涉外贸易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在对外贸易、对外交往中不断发展壮大

武汉海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目标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审判职能、忠诚履职尽责,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建设、促进湖北航运经济不断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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