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坚持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海洋强国、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不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致力于打造蕴含国际通用商事规则、增强我国国际司法话语权和公信力的海事精品案例。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外大宗散货货损纠纷案被全球海事海商法领域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旗下期刊《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Chines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Law Reports)刊载(2022年第3卷第21-54页,其余6篇案例均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并被收录进拥有全球广泛用户群体的Informa i-Law电子数据库。
△武汉海事法院《劳氏法律报告》藏书展示
Informa UK plc.出版社因出版《劳氏法律报告》这一国际海事法律领域的重要文献资料而具有广泛影响力。其旗下期刊《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每年四期,由海事商事法领域的知名学者任主编,遴选汇编典型案例,向全球展现我国海事和商事司法的精品成果。
△武汉海事法院案例刊载页
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52号
2.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
被告:大长江航运有限公司(GRAND CHANGJIANG SHIPPING LIMITED)
被告:大亚马逊河航运有限公司(GRAND AMAZON SHIPPING LIMITED)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原告中粮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散装大豆,该批大豆由被告大江公司所有、被告大河公司光船承租的“阿曼达(GRAND AMANDA)”轮负责运输。被告为此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2份。提单记载装货港分别为乌拉圭蒙德维的亚港(MONTEVIDEO)和阿根廷布兰卡港(BAHIA BLANCA),卸货港均为中国港口,货物重量合计70687.38吨。在中国舟山港和江阴港卸货期间,货方发现货物碳化、霉变、结块、热损和短少。两原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货损3700余万元及利息。
两被告抗辩称:第一,涉案船舶适航、适货,两被告已经妥善、谨慎地履行了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不存在管货过失,且无通风义务。第二,货损系货物本质属性所致,两被告据此免责。第三,原告索赔的损失金额缺乏依据,江阴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验残证书不应被采信。第四,因汇率浮动导致索赔金额的增加不应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1. 涉案货物是否发生短量和损坏;
2.如果发生短量和损坏,被告是否应对货物短量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第一,被告大河公司在装货港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在卸货港卸货时,各方联合检验时发现大豆变质、发霉等。对比提单记载,货物发生了短少和损坏。第二,根据证据规则及在案事实,被告大河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可靠的避雨措施,不能排除乌拉圭大豆在装货期间因下雨致本案货损,也不能排除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损坏。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也没有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货损是其他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相反其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认定被告大河公司没有依法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货物损坏和短量的赔偿责任。第三,大江公司责任认定。大江公司虽为涉案船舶登记所有人,但涉案船舶由大河公司光船租赁、占有、使用和营运,大江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涉案船舶经营,故而大江公司并非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第四,货损认定。从检测能力、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从验残证书的内容和结果上看、验残证书关于货损的记载内容全面、货物流向明确、附件照片清晰、定损的依据和标准具有权威性,客观全面反映了货损处理经过,结论真实可信,故以江阴检验检疫局的验残证书作为定损依据,否认了原告和被告方提交的专家意见。判决同时对5‰免赔、货损金额作出了认定。
武汉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大亚马逊河航运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赔偿货物损失29517245.27元、向原告中粮东海粮油(张家港)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04009.83元及利息,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后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武汉海事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中下游港口大宗散货货损认定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纠纷,表现出对中国司法的高度信任。
本案诉辩双方代理人经验丰富、准备充分,原告提交了55组证据,两被告提交了35组证据,双方对事实的披露详尽具体,证据保全、专家作证、变更当事人上诉等相关程序基本穷尽。当事人围绕争点交锋激烈、论证精彩,法官对事实与法律的释明必要而充分,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裁判文书做到了法官心证公开、回应理据充足。
武汉海事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证据规则为依据,准确认定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在综合分析货物法检结果、商检结果、专家意见、随船关键证据的基础上,科学判定货损原因,明确区分大宗散货合理损耗与实质性短量,分阶段认定合理减损义务的分担,厘清无过错光船承租人责任,精确计算外币逾期利息。判决语言叙事清楚、逻辑严谨、规范流畅,证据分析论证到位、证据采信翔实可靠,长达13页的裁判说理丝丝入扣,判词态度鲜明、力透纸背、结果公正,展现了中国司法理念和司法认知过程。本案充分体现出中国海事司法在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利益上的平等性、包容性、自信心以及说服力,确属典型。
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口的大豆量在1亿吨左右,相关裁判规则的确立与明晰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形象,中国海事裁判的自信力、公信力、影响力向国际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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