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

作者:王博   发布时间: 2017-08-17 11:19:2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中外思想家们倍受关注的问题。人们通常认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近年来,社会管理中存在着一种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诚然,道德是柔性的,因其诉诸于自觉领悟和自身约束,故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而法律强调的是令行禁止、立竿见影,具有强制性。执权力之牛耳者之所以热衷于将复杂的道德问题简单地法律化,看中的就是法律的刚性和效率。但这种做法,并不是真正地实施法治,而是对权力的迷信,必然堕入“法律万能”的巢臼。

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能够法律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即道德美德和道德规则,道德规则是具有普适性的禁止性道德,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是可以法律化的道德。道德美德属于倡导性的,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做,却不得要求人们必须去做。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正如康德所言,一项道德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服从它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法治社会成功的内在标志是法律被人民所信仰,而非被人民所畏惧。

法律只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律做为“最低限度的道德”,理应与道德保留清晰的界线。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法律只能约束行为,不能约束思想。强迫人们服从法律化的高标准道德,实则是用道德绑架了人们的思想。

要阻止将道德问题不加区分地、盲目法律化的冲动。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这才是对法律的真正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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