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涉及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终审裁定生效,该裁定维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权争议裁定效力,意味着涉案纠纷将正式交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该宗案件标的额达1.2亿元,原告方是国有大型造船企业,被告方是大型保险公司,在业界均享有盛名。案件基本事实是,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中存在仲裁条款,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的投标文件明确受招标文件全部内容约束。涉案保险单明确了未尽事宜详见招投标文件。涉案船舶建造保险格式条款载明的纠纷解决方式为诉讼或者仲裁,故是以招投标文件,还是以保险条款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存在一定的分歧。原告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的管辖不明确而无效,应该裁定驳回异议,由法院继续审理;被告认为招投标阶段就明确约定了仲裁,应该驳回起诉,由原告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案件承办合议庭经过认真合议,认为当事人双方均接受了招投标文件,而该招标文件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即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时,争议解决方式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这表明当事人双方在招投标阶段就对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形成仲裁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涉案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涉案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裁决。武汉海事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
诉讼和仲裁都是中立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两者在优化营商环境中都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秉承开放、包容的态度,加强与仲裁的互动与协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支持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共同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大力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不断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支持、指导和规范,先后与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在内的数家第三方机构签订协作纪要,委派仲裁机构调解,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推动非诉方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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