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公 告
(2018)鄂72民初31号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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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一:原告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沈家洲河排放养猪废水;2. 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服务功能损失暂定474.5万元(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宣传教育活动;3. 判决被告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4.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律师费23万元、调研费和差旅费4万元、专家咨询费1万元(最终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诉讼实际支出为准);5.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调研汉江水污染情况时发现,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襄城区欧庙镇褚庙村。该项目在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养猪。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该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环境是渭水水库,保护等级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Ⅲ类,环境功能区域敏感系数为5。该项目年产废水总量13163t/a,废水治理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用于农田、菜地的施肥,不外排。但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从2013年建设至今,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一直处于违法生产状态,私设暗管向沈家洲河排污,养猪污水经沈家洲河流入渭水水库。故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附二:调解协议:1. 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赔偿本案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70万元;2. 上述款项由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在180日内采取牲猪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的方式替代支付;3. 原告对上述牲猪养殖污染治理技术升级情况有监督的权利;4.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专家咨询费1万元、差旅费4万元、实施监督费4万元等合理费用,由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并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5.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800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城区天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6. 上述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公告30日,无不同意见则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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