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油泰富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因与泰州海泰油品装卸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泰州海泰油品装卸有限公司储罐内价值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7080.019吨燃料油。由于针对仓储在储罐内油料的查封措施比较特殊,既要确保油料安全,又要顺利完成查封措施。法庭认真研究,制定详细方案。4月17日,承办法官赶赴泰州,到被申请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并采取查封措施。被申请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却以货物权属存在争议、单位领导不在为由,拒不签收法律文书,也不配合查封措施。承办法官对其严正警告,并继续耐心细致做说服工作,督促其配合执法。但是,被申请人单位领导仍然置若罔闻,拒绝配合执法。法庭负责人及时联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请求派员协助,泰州中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指派高港区人民法院派员前往协助。期间,法庭决定传唤被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南通法庭,说明案件情况,接受司法处罚。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被申请人单位领导和律师立即赶赴现场,表示愿意配合执法,同时检讨其错误行为。法官们顺利查封油料,维护了法律权威。
4月17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南通粮油接运有限责任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多次提货不着,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被请求人立即交付价值人民币2200余万元的1.3万吨澳大利亚优质大麦。南通法庭在接到海事强制令请求后,放弃周末休息,组织全庭人员研究分析案情,查明初步事实。4月20日上午,本院依法发布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华粮公司向请求人汇鸿公司交付涉案货物。南通法庭向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请求协助,长航公安局南通分局曹局长亲自部署,派员全力协助执法,南通中院执行局张局长表示全力配合,随时增援。在华粮公司执行现场,该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工作人员推诿、抗拒,部分职工在现场起哄,抗拒执法。公安民警迅速打开执法记录仪,严正警告起哄者,及时控制执行现场秩序。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拒不执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庭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拟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强大的威慑力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赶赴现场,表示配合执法,立即安排交货。随后,法庭法官组织双方协调放货,并督促双方落实货物交付事宜。
南通法庭成功执结两起案件,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快速顺利执结,得益于武汉海事法院与江苏地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保持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庭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团结协作的精神,展示了良好的职业素养,树立了南通法庭的权威,扩大了南通法庭的影响力,进一步密切了南通法庭与当地司法机关的联系,为探索执法联动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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