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了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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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武汉海事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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