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情缘
——海事人的一个复兴梦(饶中享)

作者:饶中享   发布时间: 2019-09-03 12: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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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权原则是海事人的灵魂

    1.1 第一部长江航行规则

    古代,我国的航海(包括内河航运)领先于世界,郑和船队曾经是世界的第一大商船编队。由于清朝的腐朽没落,中华民族在国际上不仅失去了航运大国的地位,而且海事司法主权完全丧失。沙俄帝国的火轮在长江上横行,撞翻了中国的帆船,造成船毁人亡的严重后果。然而沙俄提出:中国没有内河航行规则,须适用俄国的内河航行法,由俄国行使领事裁判权。这一践踏我国主权的霸道,引起海事界有志之士的强烈反对。该案虽最终由我国上海法院审判,可沙俄火轮己逃之夭夭,执行不能。此案发生后,当时主管长江的九江海关起草制定了一部《长江航行规则》。这是我国第一部长江航行的法律规范。这一司法和立法例体现了海事先辈人海事主权原则的一次救济。

1.2 海事法院的成立

1.2.1 一波三折的组建史

自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海事司法主权全部丧尽,凡是涉外案件几乎都排除了中国管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海事司法机构的建设。1953年开始筹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在沿海的五个港口城市和长江航运中心的武汉设立筹备组。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同志就是武汉筹备组的负责人之一。由于帝国主义的海上封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出不了公海,筹备组于1957年撤销。改革开放以后,1981年沿海的五个港口城市和武汉筹备组建水上运输法院和检察院,长江沿线还在重庆、武汉、芜湖等地组建了分院筹备组,为配合当时国家打击刑事犯罪起了一定作用。王兰等同志就是筹备组成员。1983年撤销。

在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中以后,借鉴国际经验,1984年由交通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行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武汉、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等六个港口城市成立海事法院。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的发文中只有沿海的五家,没有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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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2004年拜见原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时的合影。

1.2.2 武汉院的生命力

为什么没有武汉海事法院呢?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认为,武汉没有海为什么要海事法院,就在上报文件上将武汉给圈掉了。我们怎么办?茫然之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任建新同志说:武汉海事法院继续办案,以后设法解决法律地位问题。

1987年,任副院长令武汉院上报材料,从材料上看武汉院在全国海事法院中所受理的海事案件数居全国第一,他毅然提出用调整管辖范围的形式解决武汉院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要明确法院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再下文成立,否则原所结案的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会钻空子;另一方面1984年最高院指定的武汉院只管辖至长江下游江阴市鹅鼻咀,应行使长江统一的海事司法管辖权。于是,最高院颁发了《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通知,武汉海事法院由原管辖至江阴鹅鼻咀调整至太仓浏河口,延长近300公里。这说明了两点,一是有为才有位,二是中央决策正确和领导同志的大智慧。特别使我们不能忘的是:任建新同志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后,十分重视海事法院的建设和武汉海事法院的定位。任院长到湖北安排专门时间到武汉海事法院考察调研,当人民日报记者问他为什么对武汉院这么重视时他说:之所以在武汉设立海事法院,就是为了长江的对外开放和长江港口的对外轮开放。这句话至少包含了两屋含义,一是国轮出海,二是外轮进江,都需要有良好、公正的专门司法保护,现在长江的开放格局就是如此。在海事法院成立二十周年之际,老首长还专门为我院题更好发挥专门法院职能 维护长江水上运输秩序并为我院编辑出版的《海事应用法学研究》一书作序。

    后来,武汉院的管辖范围又调整过几次,将长江上游主干线的江津兰家沱调整宜宾合江门,并将长江支流的典型海事案件划归海事法院管辖,特别是流域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划归我院管辖。

    现在,全国已成立并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共计10家(可简称为:武、广、大、上、青、天、宁、厦、北、海),其管辖覆盖所有船运港口和领海海域。原来,国际上海事纠纷主要在伦敦解决,提单争议解决条款中,常见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律。现在全世界专门海事审判机构最多的在我国,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也在我国,更值得一提的是,不仅中国人与中国人的纠纷在中国诉讼,还常见外国人与中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的纠纷也依法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地体现了我国海事司法主权原则。

    在我记忆中,至少有三件案件是值得回味的,一宗是华宇轮案,中国华宇轮与塞浦路斯珊瑚岛轮在泰国曼谷港发生碰撞,珊瑚岛轮碰撞后离港,先到日本的东京港,后去韩国的仁川港,于1994730日到达中国的南京港。经原告申请,我院扣押了珊瑚岛轮,该案有四个管辖连接点,碰撞地(泰国),第一到达地(日本),被告所在地(塞浦路斯),扣船地(中国)。我院依据扣船地取得管辖权,由院长姜春荣任审判长,同李开森、饶中享组成合议庭,运用直接庭审的审判方式,即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从立案到结案仅112天。 这是我院自成立以后第一宗实体判决结案的涉外案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端木正副院长指示,及时做好总结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宗是天裕轮案(俗称海盗案,鬼船案)。19989月,悬挂巴拿马方便旗的日本人所有的天裕轮从印度西亚库拉天琼港至韩国的仁川港途中失踪。当年12月,一艘悬挂洪都拉斯方便旗的珊妮1号轮停靠中国张家港港,我国的海事机构对该轮的真实身份产生怀疑,并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了相关情况。经原告的保险公司申请,本院对该轮采取了证据保全,初步证据掌握后,采取了扣押船舶的措施,经立案后审理,改头换面的"珊妮1号轮即是天裕轮,真实的珊妮1正在洪都拉斯船厂修理中。该船舶所有权纠纷之诉轰动了全世界的海事界和有关组织。第一大问题是主管,国际刑警组织认为,海盗行为涉及国际犯罪,要求我们移送他们主管,我们认为,船舶所有权纠纷属海事法院受案范围,主管和管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院派承办人申骞与国际刑警进行了交涉,对方提出申骞是副科级,级别不够,我说法官见官大三级。最后达成协议。船舶纠纷由我院主管,船上人员由国际刑警带走调查处理。我们坚持了法院的主管、管辖及审判原则,受到国际国内的称赞,一时间新闻界作了大量的新闻报道,我们也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说:这一案件使武汉院一举成名。据悉其他兄弟海事法院也受理过这类案件,但都被国际刑警或者公安、海关机关拿走了。其次想说的是,有备方好应对。针对海盗行为猖獗,我们专门对海盗、海事欺诈鬼船”“变脸船等问题提前做了必要的研讨。同年七月份和八月份,我分别在南京、武汉作了两场专题讲座报告。其中时任南京庭庭长杜兴林同志参与了南京的活动,他说,这件事很奇怪,怎么你上个月讲海盗鬼船,下个月案件就出来了。我说我们不打无准备之仗。

    第三宗案是中国人告美国人的案件,适用美国法律,美国人胜诉。该案合议庭抓住涉外性强的特点,精心审理案件。承办人许泽民同志认真撰写法律文书,该案法律文书获得全国法院一等奖、湖北法院特等奖。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将管辖权写进了法律文书,这在全国是首次。在此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才要求文书中写进管辖权。我当时阅读修改该文书近10遍,明确提出就是冲着一等奖去的,结果就是优秀在管辖权上。管辖权是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再说一句题外话,听说成立了南京海事法院,我们能否变被动为主动,变挑战为机遇,申报武汉、重庆两家海事法院,将现武汉海事法院改名为长江海事法院,下辖南京、武汉、重庆三个基层法院。江苏海事局成立10年后,又回归到长江海事局管辖的范畴,就是例证。

    2. 我认识的海商法

    2.1 爱上海商法得益于一部书

    我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不懂法律,更不知晓海商法。90年代初期,时任副院长林阿军同志在大连开会后,带回一本《船舶碰撞法》,我借阅后如获至宝。这是我国著名海商法学者,时任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司玉琢教授和吴兆麟教授合著的一部书。司老师将船舶碰撞这么小的一个法律问题用一部专著加以研究,广引博论,内容详实,观点鲜明,又通俗易懂,从那时起,我像坠入爱河一样地爱上了海商法,并用两天一夜的时间通读完此书的全部内容。

    2.2 追根求源我国海商法

    2.2.1 第一部海商法专著只见了一眼

    武汉大学图书馆是长江上下或江南大地有名的百科藏书馆,我借自修听课的名义去该馆查阅资料,很高兴发现了一本《海商法》专著,作者是郑玉波,即民国时期六法全书的主编,后来台湾宪法法院大法官。以后再就见不着此书了,我又到中国国家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交通大学、华东政法……等地也没有找到。在与他人讨论时,有的老师说:那部海商法基本上是翻译日本人的,我想即使是翻译或者编著的,那时的中国有一部海商法也是不可忽略的,我还没有见过比这部书更早的海商法专著。

    2.2.2 我国海事规范的起源

    针对有的同仁不理解长江上为什么要适用海商法特别法律制度的不同意见,我查阅了部分历史资料,云梦秦简出土后有报道称,竹简有海事规范的记载,我找到成文孤本,却没有介绍。但在唐律、唐律疏义、唐六典和水部式等文献中散见有海事规范,如航速、会船规则、停泊规定、赔偿原则、刑罚尺度等。而且自那时起,船舶发生事故,即称为海事。这比国际上1681年法国颁布的《海事条例》早1700年。

    2.3 撰写论文是学习海商法的一个重要途径

    2.3.1 第一篇论文的动力

    读完《船舶碰撞法》后,我又在人民法院报见到了一则新闻,全国法院法学研讨会优秀论文获得者中有省高院的吴德桥、广州院的金正佳、上海院的沈满堂等熟悉的同志,同时我院也组织了6名同志撰写文章,我写的《论船舶碰撞新概念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一文被省法院及全国法院分别评为优秀论文一等奖。其间,武汉大学凌湘权教授任评委时,不相信是我这个中专生写的,做了深入的调查并考问了我很多法律问题方才释疑,他表扬我说:看来你真是将民商法和海商法搞透了。这篇文章同时也受到了司玉琢教授的表扬。总的体会是通过写论文可以学习很多的知识,如果基本理论不学好,论文是不可能写好的。我人生第一次写的论文是海商法范畴,第一篇论文获得全省全国一等奖。从此办案、读书、写作并进,一天不写手就痒,共写了论文50余万字,如: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内法冲突(与他人合作),要素分析法、海事国际惯例(与他人合作),行政诉讼的功能、船舶主体论、水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海事欺诈、内河海事法概论,内河船舶、内河船员、浪损论,海事侵权赔偿范围、海事审判管理,统一长江海事司法管辖权……等。获全国法院一等奖2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4篇,其中一届同时撰稿2篇,一篇为一等奖,一篇为二等奖,在我退休前还保持着这一记录。发表在望周刊,海商法年刊、法律适用等杂志30余万字。获最高人民法院突出贡献铜牌奖。

    2.3.2 论文带我走向国际

    1994年我国举办第一届国际海商法研讨会,我投稿2篇,其中《责任限制的国内法冲突》一文指定为大会宣讲论文,受到全场四次的热烈鼓掌。美国人汉克问我三个问题,我回答后反问他三个问题,他没有回答却站起来鼓掌说:中国法官有底气。这要感谢大会的安排和朱曾杰教授、张湘兰教授为我论文所作的翻译。以后,凡许可我都写论文参加,共计出国出境5次,全是论文在前。虽说没轮上一次出国考察的机会,自己觉得还是很坦然的。特别是去美国,是美国人邀请的,美国人出的差旅费。

    此外,我还破格参加了国家重点工程《海商法大辞典》的编写工作,如:泰坦尼克轮这个词条就是我写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小组工作。

    3. 做一名海事法官是一辈子的荣耀

    3.1 进海事法院是一个偶然的惊喜

    我在南京油运公司做了十年的船员,因渴望读书等原因联系了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和长江海事局,两单位分别发商调函后,油运公司不同意放人。理由是航运学院须用两名无线电专业大学生对调,海事局须同时调进三个人。这时,老同事雷正卿(时任海事法院审判员)问我是否愿意到海事法院,我表态同意。院长陈明找我谈话并令我写了一篇短文,他说文笔不错同意调进,职务是书记员。198741日,我来海事法院报到,安排在海事审判庭,心想,我一来就做书记,便问雷正卿(他原在船上做过政委),你是书记吗?他回答不是,我是审判员。我还有些纳闷,难道出了什么问题,在船上就是政委,怎么在法院这么多年还不是书记?第二天我随雷审判员出差办案,他将装案卷的手提包交给我说,你的职务是书记员,就是提包作记录的。我高兴的回答:啊!知道了。为什么进其他单位不行,进法院可以呢?原来中组部和最高院有一个文件,人民法院调人任何单位不得卡,我才知道这是进对了门。

    3.2 院长告诉我打破了原来计划

    随着雷法官办案时,他告诉我要报名学法律,现在业大已经报不上了,你就自修大专吧。还说民诉法是程序法,你得多看看。他给我一个小册子,原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我整整花了约二十天时间,将该部法律的条文背了下来。雷法官承办的这宗案件涉及抗菌素厂的损失计算问题,院里原先准备请武汉抗菌素厂的工业会计作个专家计算。雷法官说,先让小饶算算看,不行再请工业会计师。我在走访抗菌素厂作业流程后,觉得原告计算公式有误,就提了一套计算公式,请原告业务厂长、工程师、会计师及代理人印证,他们说我的公式是正确的。我要求他们签字确认,再将计算结果拿出来给他们看,下雪天,其中一人都流汗了。损失比他们计算的少了6倍。我便通知被告到庭同原告调解,调解很快达成了协议。我理解的办案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姜庭长第一天向院长汇报说,小饶是工业会计出身的,他计算的损失当事人签字认可了。第二天向院长汇报时说,小饶是学法律的,他们当是调解时都是用的民诉法。实际上,这些都是雷法官教我的,他是在培养锻炼我。进院半年后的十一月份,院长同我谈话说,小饶你打破了我的计划,原来打算调你进院做10年书记员都没人提要求,既然你这么肯学能干,就任命你为助理审判员吧!这回我没有听错也没有理解错,助理审判员就是法官,可以独立办案了。在助理审判员这个岗位上我干了六年,同一层次的同志有的做了副主任、副庭长,有的定了科级,我虽是科员却非常满足,只要能办案就其乐无穷。

    3.3 审判象吟诗开庭是享受

    我任法官的那段时间,正好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张直接庭审,一步到位,主要包括:法官坐堂办案,实行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裁判等。我任审判长的第一宗开庭案件是一件省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院里很重视,庭长、副庭长在录音机旁监听,院长参加旁听。在庭审调查阶段,针对原告陈述的矛盾之处,法庭指示他解释时,当庭作检查,承认在原审和上诉审中说了假话。该案原审判决原告胜诉20%,再审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再上诉后,维持原判。至此,我尝到了一切当庭的甜头,特别是当庭认证的重要性,法官不能当庭认证就是开庭的失败。后来每一宗案件的审理都有一种新的体验,就象自己学生时代读的经典诗词一样,咏味无穷。

    3.3.1 避免先入为主庭前不阅卷

    在我承办的案件中,有船舶碰撞、浪损、触碰、无单放货、海上保险、船舶建造……等类型的案件,基本上做到了庭前不阅卷,避免自己先入为主;开庭是中心,一切放在庭上进行。其中有一宗案件是意大利人告中国的保险公司,我当时在南京法庭工作,承办人在武汉,决定在南京开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前到达南京要求阅卷,我告诉他们案卷在承办人手中,开庭前才能到达,我也没有阅卷。此案开庭中保险公司转变意识,主动提出调解,当庭调解成功。调解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问我,你一个海事法官怎么懂保险的?我告诉他,保险是从海上起家的,没有海运,何谈保险?我讲了一翻在英吉港咖啡馆的故事后,在场的人都服了。

    3.3.2 连续一周每日坐庭三次

    有两件涉港、涉密、涉造、涉运的案件,共近百条船舶建造合同。原由院长任审判长,后改由我任审判长,开庭时院长组织法官们观摩旁听,上午开、下午开、晚上加班开,连续一周开庭完毕。其中可享受的几点是,出庭人员庭上提出的任何问题都能在庭上解决,如:一代理人对对方行为表示反对,直接讲反对,法庭当即表态:反对有效,这在当时以及现在也是难见的。又如:一方主张香港有禁海锚地,另一方反对,我认证是,香港有禁海锚地,当事人认可了再无异议,可合议庭法官说我是强行认证,我告诉他,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没有禁海锚地,在中国称联检锚地,美国称移民锚地,有的国家叫闹海锚地,这是进出港的主权所在。他方才回答说:明白了。这两宗案件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高院曾提出过再审,再审也维持原判,最高院复查后告诉我,案件审理没有问题。合议庭成员杜兴林同志曾经问我说:你怎么开庭时间越长越精神,看上去眼睛都亮一些?我说,那是在享受开庭的快乐!

    3.3.3 开庭是宣传法律和经济关系最好机会

    有一宗案件,涉及标的额一个多亿,利益关系方涉及几个国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接管建造中的船舶。庭审中法庭调查结束后,我当庭讲了20分钟的国际经济形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调解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且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发了感谢信。后来我参加一个研讨会,碰上了原告法定代表人,他说:我们的同志回来都赞赏您为他们讲了国际经济。我说,海事法院就是为国际海事经济服务的,法官万金油的基本素质就体现在服务上,这也是我们的乐趣。

    3.4 海事审判专业性究竟是什么

    3.4.1 我是沾着专业人才的光进法院的

    我的工作关系原属江苏省,当法院将拟调进的材料上报湖北省人事厅时不批。理由是,湖北这么大的一个省为什么向江苏调人?时任法院人事科的刘高琪科长另写报告,中心内容是我在船上任二副,持大副证书,是海事审判不可或缺的人才。连我自己都没想到,怎么就成了人才?进了法院后,院长庭长在工作和会议上都十分重视航运专业的人才,并将航运业务特别是船舶航行经验作为海事审判的第一专业。这就是我能调进法院的优势。

    3.4.2 司法实践的启迪

在承办了几年的案件后,我开始琢磨一个问题,海事审判专业性强究竟是什么专业,强在哪些地方,或者说海事审判的第一专业是什么?第一,从机关属性看,海事法院当时尽管由交通部组建,但其属性不属于交通行业,而应属于法院系统的一个专门审判机关,那么法院的第一专业应该是法律专业。第二,海事法院是为行使国家主权而设立的,行使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海事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第三,在案件审理中,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往往是决定案件当事人谁胜谁败的关键所在,而法律适用又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研究对象。第四,国际间判决和仲裁的承认和执行,同样是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然而,海事技术专业只是有助于事实真象的查明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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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合影

    3.4.3 忘年之交的韩德培和侯军

    武汉大学终身教授韩德陪先生是中国的法学泰斗,中国国际私法的鼻祖,武大国际法研究所和环保法研究所的创始人,《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主编。1998年,我带着以上问题,经肖永平教授引进,拜见了韩先生,韩老听了我的来意,激动得站起来说,在美国等国家,一旦法院出了判决书,就有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去研究。你们办了这么多案件,这么好的案件,我们没有理由不去研究。后来,我一有时间就去老人家家中,请教有关国际私法的问题,每次他都会激情的演讲,可以说韩老的激情燃烧了我的研究方向,所以我的硕士论文便是国际私法范畴,还提出了海事欺诈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管辖和法律适用两个组成部分。韩先生还为我院编辑的论文集题写书名:海事应用法学研究。他老人家九十九岁走了,可我觉得他还活着,指引着我将海事审判的第一专业朝着国际私法方向推进。

    侯军,是上海海事大学的一名教授。他的教授职称是在上海市评定的,不很出名。我认识他是从读他的著作《海事国际私法》开始的,他也见到过我写的文章,还以为我是上海海事大学毕业的。神交一段时间后,在一个会议上一见如故,两人通宵达旦。侯老师当时一年一本书,十年十本书,不愧为高产作家,而大部分是研究海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在与侯教授交往后,我更加坚信海事国际私法是海事审判的第一专业。我曾经冒昧地说过,侯军活着的时候不出名,死后二十年定会出名。现在,研究海事国际私法的学者逐渐多了起来,我知晓的就有:孙岚、肖永平、王国华、韩立新等人。我曾经请一位韩先生的博士生查阅一下,在国际私法适用法律的建立连接点的案例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有没有不是海事案例的,他说:经查,没有。也就是说,我知晓的国际财产关系中国际私法连接点的案例都是出自海事,这一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点关注。

    4. 从规章制度到管理规范是管理科学中质的变化

    4.1 海事法院专门性特点的需要

    海事法院具有涉外性,跨行政区域性,管辖区域的专门性,案件事实的复杂性,适用法律的特殊性等特点,对如何促进海事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4.1.1 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方面的启发

    全国法院的涉外案件的法律文书,都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审判中尤其如此,这一涉外性概念是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在海事人的心中都深深扎下了这一主权的根。跨行政区划性又使人们加强了这一冠名的思考。南京法庭成立时,院长派我去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成立的新闻发布会,当我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某副主任时,她说,你们在我们这里成立办事机构得出示批文,否则我不会参加。我说,明天将当场宣读并展示批文,她方才同意出席。开会时,我正好被安排代为宣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当念到武汉海事法院时特地冠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后的院本部和法庭的牌子都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这么来的,这么多年我一直不讲,今天讲出来我想大家不会反对吧!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规范的出台

2005年,院党组决定我牵头制定规章制度,胡院长指定了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为考察学习的重点。我同起草小组的同志分别到了东营中院、上海海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学习。东营中院是全国法院管理的先进法院,每年编辑一部管理制度,共给我们收集了七本。回院后小组同志开始学习讨论,在体例或逻辑结构上意见不尽统一,大多数同志认为,法院管理适合制度汇编,东营法院、上海法院亦是如此,并分别找我谈话,希望能够转变我的观念。我主张制定管理规范,就是要借鉴法律编篡的方法,将体例排列为篇、章、节、条、款、项、目,充分发挥法律人具有的法律逻辑学、立法技术学等知识素养,并有我列出体例分工撰写。张江顺、皮伟宁、侯伟等同志加班加点,两个月初稿成,还分层次分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最后全院大会三读通过,形成了一部篇、章、节、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管理规范》。共4篇、30章、1372条。胡院长写了序言,受到了有关领导的好评,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时任案管办主任张树民同志说,制定这样一部管理规范真不容易,体例清晰,条文细致,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各个部分和全体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华社《望周刊》对该管理规范作了专门报道。院有关领导主张给予起草小组奖励,同志们说,我们不求奖励,只是希望该规范能帮助全院干警在维护国家海事司法主权、依法行使好管辖权,高质量、快效率的审判中心工作中规制出好的成效,这是我们梦寐以求的使命!

让我们为实现我国成为亚洲以及世界的海事司法中心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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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编《海事应用法学研究》现收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武汉图书馆、武汉海事法院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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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饶中享,男,65岁,原武汉海事法院副院长,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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