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商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长江经济带海事法治保障研讨会在武汉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 2019-11-25 17: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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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日,由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主办的长江海商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长江经济带海事法治保障研讨会在武汉成功召开。

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法学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海事局、长江通信管理局、部分高校及科研机构、保险公司、港航企业、律师事务所代表等1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大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密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研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法治保障问题。围绕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完善内河航运相关法律问题等议题展开深入而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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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黄进出席会议并讲话。黄进指出,长江海商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一个特色鲜明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依托武汉海事法院,广泛团结汇聚国内海商法理论与实务专家学者,主动适应新形势,牢牢把握新机遇,大胆探索,与时俱进,为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长江海商事法治建设和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黄进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法学研究、法治实践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增强系统性思维,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从谋一域跃升到谋全局,立足长远谋篇布局,要尽可能增强研究的综合性、交叉性和广泛性,要强化交叉学科研究。黄进要求,长江海商法学会生长在长江边,发展在长江边,与长江休戚与共,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长江大保护的伟大实践中来,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历史责任,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到研究工作中。要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群团优势和职能作用,尽快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国内航运法律人才聚集地,为国家在国内航运法治建设领域培养人才、储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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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会议并讲话。游劝荣院长首先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法学会、海事海商法律界给予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海事法院的关心支持和巨大帮助表示感谢。游劝荣指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包罗万有,其中重要方面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优美的生态环境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基础条件。游劝荣强调,湖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建设、长江生态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将为绿色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省法院孜孜以求的工作目标和重要努力方向。长江经济带是一个开放的经济带,对外开放离不开法治保障,要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在海事海商和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上加强沿江各省各法院乃至整个司法机关通力合作,将长江打造成在物理上没有障碍的奔腾向东海的河流,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的畅通无阻的法治长江。游劝荣要求,要充分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的平台优势,全面加强长江经济带海事法治保障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强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理念,推动流域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形成可参考、可借鉴的发展路径,为境内外流域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贡献长江经验和中国智慧。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廉政监督员姚爱华在致辞中指出,武汉海事法院与长江海商法学会以问题为导向,多次联合主办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等,就审判实务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了很多研究工作,对于规范航运市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姚爱华强调,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挑战,海事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武汉海事法院要积极行使长江干线及支流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审理传统海事海商案件的同时,以船舶污染案件为借鉴积极探索长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经验,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在致辞中首先向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指出长江海商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会为数不多的京外直属研究会,一直以来致力于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以后湖北省法学会将进一步加强与长江海商法学会的合作,提升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水平。本次年会主题充分体现了长江海商法学会的担当,相信通过实务界及专家学者的研讨,一定能够形成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要成果。

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在致辞中指出,长江海商法学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学会工作,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内涵、前进方向、重要举措和重点任务,坚定制度自信,维护制度权威,加强制度创新。吕小武表示,抓住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长三角城市一体化发展机遇,选准参与角度,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国内知名环境法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利用武汉海事法院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平台和跨区域管辖优势,不断提升为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服务的水平。

主题报告环节

开幕式结束后,进入主题报告环节,由长江海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莉主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徐惠林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周佳念副院长以《关于创新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几点想法》为主题,针对游劝荣院长提出的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议案,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课题司法体制机制的若干问题的调研进行了详细介绍。周副院长指出,目前存在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片面的认识,在行政和司法衔接上存在难题,生态保护行政主导在先,导致取证困难。涉长江执法机关点多面广,九龙治水,地方的发展利益与生态环境全国战略之间有一定利益冲突。行政执法要统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超然司法机构,克服地方化,形成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66条是对通海可航水域环境保护的明确授权,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公益诉讼案件归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积累了优秀审判经验。专门法院设立后还有其他管辖权的扩张,远远超出水生态范围,水法庭、水法院将是未来发展方向,希望借此契机,推动专门法院的设立。

吕小武院长以《依法治国背景下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主题,从为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角度,分析了长江航运市场法律环境面临的严峻挑战,论述了全面履行海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案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长江航运经济健康、开放、绿色、智慧发展,提升为长江航运保驾护航的司法能力。

王国华教授以《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题,从国际海事公约、国际惯例的法律适用为切入点,阐述了涉外海事海商法律适用的原则及我国的司法实践,详细介绍了船舶物权、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海商法》修改中有关条文的修改动态。

邱秋教授以《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江保护立法》为主题,深入剖析了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开发与保护的尖锐矛盾,强调加快长江流域立法进程已成为时代共识,是对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回应,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法理基础、基本定位和制度体系进行了系统分析。

徐惠林总监以《从保险视角看内河船舶及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为题,介绍了我国船舶运量现状,对我国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经营成果进行预测,认为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成为保险行业新课题。以长江水域为例对内河船舶运营安全风险进行了剖析,建议有条件的赋予内河船舶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共同海损。从《货规》废止后内河水路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现状带给保险双方的困惑的角度提出增设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章节,并从保险的角度阐述了对《海商法》第十二章的具体修改建议。

主题研讨环节

下午,长江经济带海事法治保障研讨会设置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完善内河航运相关法律问题两个主题研讨环节,与会嘉宾进行点评,气氛热烈,取得了良好效果。

第一单元主题研讨——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

第一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主持。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倪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苏江、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潘绍龙担任与谈人。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级法官熊靖以《长江经济带建设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参考》为题发表演讲。他从畜禽养殖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入手,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和难点,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经验与对策,尤其在损失赔偿方式和环境修复措施的创新方面,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确立司法判断准则,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主任邹鲲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程序的思考》为题,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比例和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效果方面介绍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大数据,并论述了2015年司法解释中的不足与反思,提出充分发挥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司法监督和接受申诉和提起抗诉方面的作用。

武汉市江岸区法官助理常琼以《论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专门法院的设立与构想》为题,从长江流域受理案件数量特征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进度角度分析了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现状及改革困惑,论述了设置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管辖范围与管辖方式、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及机构设置上提出设立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专门法院的具体构想。

上海海事大学讲师孙思琪以《中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依据论辩——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解释论为中心》为题,介绍了中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范现状,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解释论入手,指出该款规定并非关于诉讼的直接规定,规定的内容也不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我国司法实践总体上并不认可该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应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别规定,不是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应是《环境保护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与谈人上海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倪湧指出四位演讲人从审理的程序以及公益诉讼的实践提出了可借鉴的观点。关于环境资源案件主要两个特点,一是主题不明,权力归属不清楚;二是评估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存在争议,这些都会影响审判工作。集中管辖可以促进、规范行业发展,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司法标准,有利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苏江副庭长指出,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以案说法,为法院如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好的经验模式。来自高校的学者对于海洋保护法相关条款的思考为将来立法的突破起到了很充分的理论基础。来自实务界的律师针对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很多困难这都值得我们思考,并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潘绍龙指出对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深有启发,结合本人审判实践和认识,现有的公益诉讼,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还未充分体现,如海事局的海事报告里对环境污染事实回避,应该向社会公布海事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资源法院设立非常重要性,但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有重叠,不可避免产生司法冲突,武汉海事法院在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优势,以后要加强相关论证。

第二阶段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副教授主持。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涛、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运福担任与谈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英律师以《长江流域集中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题,分析了目前环境保护案件的司法管辖现状,论证了长江作为重要流域集中管辖环保案件的必要性,长江流域环境案件由海事法院集中管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从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建立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白名单、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单库等方面提出处理长江流域环保案件的建议。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张耀元博士以《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不足与反思——兼论充分赔偿之可能》为题,分析了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较于我国目前一般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来说,赔偿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目前环境损害赔偿普遍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的背景下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国内法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采取了与国际公约较为相似的规定,不完全具有合理性,特别是,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自身单独的赔偿机制,国际法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要求重新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公约不否认对依据公约不能获偿的环境损害部分可依国内法索赔的可能性,这都使得有必要重新思考国内有关船舶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张倩婷以《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融资法律问题研究调研》为题,介绍了政府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融资概念,对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融资与其他政府融资手段进行了比较,以仙桃市为例介绍了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府转移支付融资法律制度现状,并提出建立健全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其中、完善立法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等一系列建议。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齐婉婉博士以《论政府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职能的法律属性》为题,通过对生态保护补偿中政府职能的实践检视以及理论争议的探讨,明确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符合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目的,提出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的补偿主体地位不可替代,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发挥着补偿主体的作用。

与谈人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涛指出,从武汉海事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来看,每年审结的实体案件在全国海事法院中居前列,在水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形成了可借鉴的优秀经验,对长江流域的环保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非常必要且有可行性。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运福指出政府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融资的调研,非常有新意,成果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对长江流域水域污染案件,发生在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可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单元主题研讨——完善内河航运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单元研讨会的主题为完善内河航运相关法律问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上海海事大学胡正良教授主持。大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孙光副院长、中山大学郭萍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曾二秀教授担任与谈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周燡以《航运公共政策视域下保险免赔额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公平适用》为题,从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引发的免赔额争议入手,介绍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免赔额的公平适用的观点,论述了准确界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功能及其区别联系,提出精准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宗旨是公正断案的基础,要借鉴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法律解释规则,破解司法难题。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王柳博士以《海运+”模式下完善多式联运法律制度之建议——以湖北省多式联运现状为切入点》为题,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模式的概念及最小网状责任制的特点,湖北省多式联运发展现状及显现的法律问题,对完善多式联运立法时参照《鹿特丹规则》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要正反双向参考《鹿特丹规则》中的先进规定,取长补短,才能更好地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对于多式联运的实际需要,促进多式联运的快速健康发展。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王礼强律师以《优化长江船舶交易业务推动长江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题,详细介绍了芜湖船舶交易市场业务情况,芜湖长江船舶交易业务存在的如内河航运法治不健全,航运执法不统一市场交易不规范,航运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并从完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方面提出优化船舶交易的建议。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李珠博士以《《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废止的影响与对策》为题,介绍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废止的原因及废止后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适用的影响,重点论述了对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具体制度的影响,及提出了在法律制度上和港口货物作业活动参与者等方面应对废止的相应对策。

与谈人大连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孙光副院长指出,很多演讲人提出的问题都需要通过审判实践来促进解决,我们应该尝试通过《海商法》的修改去完善。中山大学郭萍教授指出,不管来审判实务的法官、律师还是院校学生代表同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件,一些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多式联运在现行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希望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相关建议。华南师范大学曾二秀教授指出,《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对策方面提出了较之前更加全面完整的解决方案,在契约自由,货规废止后产生额问题,可以纳入《海商法》修改。关于海事赔偿责任公平方面,因涉及到公平原则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应该做更加全面分析。

第二阶段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志文教授主持。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学伟、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汪朝清、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宋山担任与谈人。

安徽航运商会吴晓宝秘书长《加强行业自律助推长江经济》为题,介绍了安徽航运的发展历程,并提出安徽航运商会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探索制定行规行约,自觉执行诚信管理体系、研究推广新的经营模式、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等方式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助推长江经济发展。

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杨国峰法官以《一带一路背景下——江海多式联运货损赔偿审判实践问题探讨》为题。介绍了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何界定江海多式联运、江海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实际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及是否适用赔偿责任限制、责任比例抗辩及航海过失免责等问题。指出在审理江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在充分维护交易秩序和遵从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针对多式联运存在法律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出具审判指导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更好的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德懿教授以《海商法典体系的演进、现代化与内河航运法治的实证》为题,详细介绍了海商法典体系的内涵、海商法典体系演进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提出了回应内河航运能否纳入中国海商法典问题,以及中国海商法是否是民法的特别法等问题,并从武汉海事法院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内河航运的战略地位与法治瓶颈,提出内河航运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高效运输业、水利灌溉、防洪泄洪以及国防安全息息相关的,应该注意权衡海商法典体系演进中的本土性和政策性,注重内河航运法治的完善。

武汉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罗胜律师以《从船舶检验机构变更的角度看异地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僵局的解决》为题,从一则船舶买卖合同案例引出,对案件纠纷中所涉在合同履行义务及非因合同双方导致的船舶买卖合同履行方面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从设置公平的买卖双方合同义务,法院注重合同目的来审理、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已检验合格的船舶发放检验合格证书等方面来解决。

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学伟指出马教授的文章属于国家社会基金阶段性成果,资料翔实,通过比较方法对相关国家法律做了梳理,从结论看,与上午游劝荣院长的讲话中提出的长江作为母亲河,打通了物理上的通道,但是法治通道还需要法律人作出更大的努力相契合。目前中国海商法体系三足鼎立,很多问题在实务中无法解决,体现了法律体系中的矛盾性和不和谐性,希望提出更多建设性的建议。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汪朝清指出,演讲所涉案例中的船舶买卖合同是否解除已无意义,可以就权利瑕疵提起诉讼,为了维护交易稳定性,解除合同不是很现实。船舶买卖合同中的矛盾很突出,尤其是挂靠船舶上,涉及的善意第三人及抵押权等问题。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宋山指出船舶检验机构的新规定出台后,取消船舶检验收费,很多二手船舶买卖中不愿意进行检验,出现了僵局,是由管理问题带来的法律问题,以后还有很多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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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上,举行了了论文颁奖仪式。论文评审委员会按照论文形式规范、选题新颖并契合会议主题、内容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等原则标准,经严格的初评、复评,共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7名,优秀奖8名。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对会议做整体性学术点评,他认为此次大会节奏紧凑、内容丰富、实务与理论界观点分歧碰撞相当精彩,为进一步提升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服务水平意义重大。以后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海事法院将加强与各级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虚心听取学术界、实务界的意见建议,形成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强大合力。

又讯,经中国法学会批准,长江海商法学会召开2019年年会,会议由会长吕小武主持。常务副会长钟莉作2018-2019年度工作报告,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传达了中国法学会近期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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