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析】外国法查明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的认定

作者:张雅思   发布时间: 2021-09-26 10:10:40

外国法查明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用的认定——

环球幻想公司诉托尔图加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外国法查明  费用承担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涉外海事案件中,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若为同一国籍,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适用船旗国法律。而有关优先权的问题,则应适用我国法律。查明的外国法中,对涉案纠纷所产生的船舶扣押申请费、为扣押船舶向法院缴纳的保证金、公证认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的规定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内容。因本案诉讼发生我国领域内,而诉讼费用的负担属于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诉讼地法律,在此基础上,对本案涉及的相关诉讼费用分担问题进行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案件索引

2017)鄂72民初1562

基本案情

201779日,被告托尔图加航运公司所有的“POLESTAR”轮(以下简称北极星轮)于江苏镇江码头第18号锚地碰撞锚泊中的原告环球幻想公司所有的“LAS TORTOLAS”轮(以下简称拉斯托拉斯轮)。根据镇江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该起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北极星轮疏忽了望、操作不当、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7725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17)鄂72财保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北极星”轮。2018227日,武汉海事法院裁定拍卖“北极星”轮,在裁定拍卖公告期间,原告以其对被告享有债权为由申请债权登记,武汉海事法院予以准许。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相关国内公司处理碰撞事宜并支付相应款项。事故造成原告遭受修理相关费用(含港口代理费、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临时修理期间及永久修理期间的船舶运营成本)、停租损失、救助费用、公估及检验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70万美元,原告以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及利息(利息以70万美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779日起计算至航运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

因涉案两艘船舶国籍均为巴拿马籍,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在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应适用船旗国法律,原告以上述损害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于2020810日作出(2017)鄂7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托尔图加航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环球幻想公司赔偿因船舶碰撞造成的经济损失452971.14美元、139212日元、885新加坡元(前述货币在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兑换)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前述全部金额为本金,按实际支付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79日起计算至20198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8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环球幻想公司就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北极星”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三、驳回原告环球幻想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经公告送达至被告托尔图加公司。上诉期满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外国法查明的情况,巴拿马没有明确和专门规定测算船舶碰撞受损赔偿范围的法律,本案外国法查明专家亦认为计算船舶碰撞所致损失并不简单。综合各方意见,法院认为,修理费用应仅包括碰撞损坏导致的修理工程费用,而不包括船东实施的其他工程费用;船期损失等收益损失必须得到原告的严格证明,且应证明损失与碰撞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救助成功且原告的过错完全不会引起救助的必要性增加的条件下,原告发生的救助费用应当获得赔付。但修理期间产生的船员工资及船舶基本维持费用并非碰撞的直接后果,属于不论碰撞是否发生都会产生的费用,与因发生碰撞而导致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无关,故对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权。因环球公司作为“拉斯托拉斯”轮登记所有人申请扣押船舶并提起本案诉讼,对因“北极星”轮的碰撞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对“北极星”轮具有船舶优先权,并且该优先权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行使期限。“北极星”轮被本院依法拍卖,环球公司已经进行债权登记,因此,环球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在“北极星”轮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关于诉讼相关费用。巴拿马法律规定船舶扣押申请费、为扣押船舶向法院缴纳的保证金、公证认证费用、律师费等均属于诉讼费用,且为安全起见扣押责任船舶等防范措施属于自愿行为,并非碰撞责任的直接后果,原告不得就此主张赔偿。虽然诉讼费用并非碰撞责任赔偿费用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诉讼发生在巴拿马境内,一般可根据法院裁决追讨这些费用。由于本案诉讼发生在中国,因此上述巴拿马有关诉讼费用负担的法律无法直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属于程序问题,应当根据国际私法有关原则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本案诉讼费用负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参照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针对公证认证费用、法律查明服务费用、律师费的负担并无直接规定。本案纠纷系船舶碰撞所致,上述相关诉讼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环球公司积极主张权利,且没有过错,航运公司对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环球公司主张由航运公司负担实际发生的公证认证费用、法律查明服务费用、律师费,未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未超出必要合理范围,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环球公司相应主张亦符合有关国际通行做法,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公证认证费用、法律查明服务费用、律师费应由环球公司、航运公司按胜诉比例分担。债权登记申请费已由生效裁定(2018)鄂72民特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由环球公司负担。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扣押船舶申请费系一次性封顶交纳费用,由于船舶扣押不同于银行账户冻结,无法具体区分胜诉、败诉比例,鉴于本案扣押船舶并无保全错误的情形,应由航运公司负担扣押船舶申请费。环球公司为实现扣押船舶购买海事诉讼保全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但该费用不属于环球公司因本案纠纷发生的诉讼费用,不是因碰撞事故而直接发生,且通过购买责任险提供保函不是环球公司可以选择提供的唯一担保方式,该费用亦不能作为环球公司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由环球公司、航运公司按胜诉比例分担。

案例注解

有效查明并准确适用外国法既是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的现实需求,更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体现。本案在充分尊重查明的外国法律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准确适用相关法律,界定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对海事案件的审判,尤其是在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这一领域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诉讼费用负担方面,在已查明的外国法中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条款前提下,法院充分考虑在不同法院地适用当地法律的诉讼费用承担情况,提出诉讼费用属于程序性问题,应当适用诉讼地法律,并一一释法分析,既遵循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又尊重了有关国际惯例,既展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大国风范,又为努力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实践提供了有益遵循。

合议庭成员:伊鲁  严芳  熊靖(承办人)

案例编写人:武汉海事法院  张雅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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