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路径探讨
武汉海事法院
杨静文
本期论文刊自
《长江海事法治》2022年秋季刊学术前沿栏目
内容提要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根本遵循。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长江大保护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特别是《长江保护法》的全面深入实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迈入全面依法保护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更好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有必要在总结现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路径,确保《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更好运用法律手段守护好长江母亲河。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 依法治理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南京主持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要求“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这是新发展阶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为确保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和活力,使“黄金水道”真正释放“黄金效益”,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学习领会二者的内涵和要求,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
习近平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针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这一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特殊领域理论。习近平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源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在后者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在该理论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几个核心概念,即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对此他有很多明确论述,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完整提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1]。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再次提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2]。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再次强调了这几个概念的重要性,他指出,环境治理必须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从“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3]。在习近平总书记日后的主要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几个核心概念反复出现。并且,这几个概念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与新发展理念相通,也与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相符,还与马克思恩格斯、历代领导人的生态环境治理思想相衔接,因此,对习近平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思想的核心内涵进行提炼,可以概括为“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在此基础上,根据对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精髓总结,增添“全要素”这一核心概念。因此,笔者认为,习近平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的的核心内涵为“全方位协同治理、全地域协同治理、全要素协同治理、全过程协同治理”。
与一般的特定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不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是跨区域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正是习近平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的生动实践。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面积约205.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21.4%,人口和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2016年以来,他先后来到长江上游、中游、下游,三次召开座谈会,从“推动”到“深入推动”,再到“全面推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把脉定向,充分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长江流域治理的高度重视。
长江经济带在2016年以前生态环境面临严重危机,由于长期高强度、不合理、无序的开发利用和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导致长江经济带出现各种生态问题,并且情况愈演愈烈。结合国内国际生态环境治理现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必须从系统思想出发,统筹规划,进行全方位、全地域、全要素、全过程的综合性治理,长江经济带的治理必须坚持“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导思想。
针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生态环境各领域完善合作机制,从生态系统整体性角度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 2015年经济工作时明确将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经济带作为流域经济,要增强系统思维,统筹各地改革发展、各项区际政策、各领域建设……使沿江各省市协同作用更明显,促进长江经济带实现上中下游协同发展……。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目前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谋一域”居多;“谋全局”不足;“主动地”整体推进少。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找出问题根源,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推动上中下游地区的互动协作,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要注重整体推进,在重点突破的同时,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性和整体性,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
综上,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华民族发展长远出发,从实际实地实情出发,提出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指导思想“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跨区域协同治理必须统筹好几对关系:一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各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关系;三是从过程论角度统筹好修复、开发、保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各要素关系:即山水林田湖草六大要素的关系。简言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必须做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全要素之间的协同治理。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为我国生态文明建 设法治保障提供了直接的、全方位的理论指引,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交汇之所在。[4]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 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既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原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实践深化和科学运用,需要我们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最严法治观”的基本法理,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5]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内容。通过全面梳理,总结归纳出连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重要论述的三个重要视角,即坚持整体系统观、协同治理、底线思维,这三者也是指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重要方法论。
(一)坚持整体系统观
整体系统观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中。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召开的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讲过‘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治好‘长江病’,要科学运用中医整体观,追根溯源、诊断病因、找准病根、分类施策、系统治疗。这要作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先手棋。”[6]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明确提出了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方法论。在关于长江大保护的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中医整体观”作为诊治长江生态环境问题方法论,这与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整体系统观是一致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整体系统观不仅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明确要求上,而且还具体体现在对法治建设的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的安排,以及各要素关系的理顺等方面。因此,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之下,全面遵循整体系统观,实施全方位的法治保障。[7]
(二)坚持协同治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 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8]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协同治理方法论是与整体系统观紧密相关的方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倡导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方法论,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在内部法律规则创制上的协同,即“面对法律内部有学科、法律部门有分工的实际,统筹考虑各种法律领域间的规范协调、制度协同,对现有法律进行生态文明标准评估,适时修订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矫正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执法、司法行为,为实现协同发展保驾护航。”[9]二是实现法律规则与其他环境治理规则体系的协同,即“政策与立法的互动、区域立法的协调以及规则体系的内洽,是生态环境协调治理规则创制的基本要求”[10]。
(三)坚持底线思维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要求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与法治实施中确立了底线思维方法,能够有效杜绝我国环境法治运行陷入“先污染后治理”这一常见的弊病和困境,也避免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遁入“软法”陷阱确立了方法论指导[1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主张的“底线思维”方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治理念上要树立“红线”观念。生态“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和底线,也是行为控制层面的“高压线”,生态红线一旦划定,就不能随意触碰和僭越,对越线者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态环境保护要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12]“生态红线的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13]“……在生态保护修复上强化统一监管,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14]二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刚性”原则。“刚性”制度设计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制度可执行性不佳等内生不足,是对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提出的要求,是赋予制度权威性的必需。[15]这一制度特性典型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密法治”的系列论述中,其本身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16]“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7]“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18]此外,还有“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19]“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我这里说的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20]等等,也属于“刚性”的制度设计。三是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上要体现“硬性”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在取得飞速发展和重大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尤其是生态环境流域,亟待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迅速扭转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局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从环境法律制度实施理念变革上提供法治保障,必须将法律制度的实施变为“硬性”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并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21],这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我国已经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并使之成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点应当转向法律的实施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对生态环境法律的实施予以强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要大幅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22]“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23]“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扭住不放、一抓到底,直到彻底解决问题。”[24]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论述均表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直面环境法治的“中国问题”,并且十分注重法律制度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实际效果。
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大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是《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长江保护法》在系统梳理总结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点面结合,既聚焦长江特定区域、特定问题,又统筹考虑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也为我国其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沿江各地方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长江大保护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长江流域各省、市、自治区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领导小组,将《长江保护法》纳入各地各相关单位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解读,累计培训有关部门和沿江省市干部近6万人次,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沿江相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高频度、高质量的宣讲和执法行为,使得《长江保护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母亲河的立法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了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探索流域层面立法新模式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推动长江流域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拟废止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192件,建议修订行政法规3件。[25]长江流域各地方立法机构积极作为,主动探索,以《长江保护法》为指引,强化长江流域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照系统性思维、着眼流域治理,积极探索流域层面以地方立法方式促进协调配合机制的形成,推动形成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的依法治理格局。云南、贵州、四川三省探索了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共同决定”的联合立法模式,由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同时审议通过各自的《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7月1日起同步实施,稳步推进流域协同立法实践。
(三)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成为常态
按照《长江保护法》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明确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推动研究建立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奠定制度基础,修订完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岸线利用的分类管控。各相关部门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指导职责,各地方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如湖北、安徽、江西、湖南、重庆五省市共同签署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联合执法合作协议》,明确了联席会商制度、执法联络员制度、联合巡查机制、协作共治机制、应急协同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为开展“十年禁渔”专项行动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行动已经成为长江流域保护工作的常态。
(四)配套司法机制不断完善
为加快建立健全与长江保护法相匹配的体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明确要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树立正确审判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等案例,创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长江经济带涉及的11个省市均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武汉海事法院负责管辖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纠纷案件。相关司法机关通过不断完善流域司法机制,依法严惩非法捕捞行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积极探索建立流域型公益诉讼机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保障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路径探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依法治理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长江流域治理问题上的生动实践,充分表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论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真理伟力。当前,长江流域依法治理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配套立法滞后带来的实施困难,运动式的执法和环境治理仍有发生,长江流域司法管辖权和司法标准不统一,沿江各省市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还不够,公民个人环境参与权还缺乏法律保障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实践中寻找完善路径。
(一)加快长江流域综合治理配套立法
《长江保护法》立足中国国情进行了体制机制创新,但有些规定都还比较原则,亟须通过配套立法,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具体问题,比如组织形式、启动方式、协调方式,以及协调程序等,同时明确未能落实协调机制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从而切实解决长江保护中的地区分割和部门分割等体制机制问题。要加强治理规划、保护政策有关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同时,对《长江保护法》涉及的立法问题进行梳理,对类似“支流”的概念问题予以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概念,明晰《长江保护法》实施依据。加大对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力度,尽快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标准等指导性文件,确保《长江保护法》的精准实施。
(二)建立完善的长江流域综合执法体系
《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长江流域多个流域性执法机构开始联合开展执法协作,但这种协作的权威性不足,无法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需要在对建立长江流域性综合执法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专门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效能提供良好的执法体系支撑。一方面,要支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非法采砂、捕捞等各类违法行为,用法律破解长江保护面临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另一方面,要整合长江水上公安、航运、海事、渔政等部门执法力量,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综合执法队伍,授予其集涉江执法权限于一体的“长江综合执法权”,此外,支持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督促指导有关执法部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
(三)统一长江流域司法管辖权
对长江流域行使统一司法管辖权,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也是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以武汉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为基础探索由专门的流域司法机构和专门人员队伍集中统一管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纠纷案件。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等流域管理机构,武汉海事法院作为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专门法院,成立近四十年来,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服务和保障长江航运业发展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特别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经验。建议由武汉海事法院专门对流域内跨行政区划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且不限于环境资源类案件。根据流域管理的重点,可以将河长制、生态补偿、节水与水资源配置和调度、流域资源开发利用、河湖空间管制、涉水资源保护和管控等作为重点受案范围。及时总结流域司法典型案例中的适用规则和经验,适时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完善流域司法诉讼规则,细化具体操作规程。
(四)积极建立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协同合作机制
一方面,加强沟通,建立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和会商平台。积极推动构建流域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推动建立长江流域跨部门、跨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在很多方面都有协同合作的基础,《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将更有利于各流域管理机构向多边合作拓展,构建职能上互补、信息上互通、监管上互助的多边合作共享机制。另一方面,构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智库,各流域管理机构在多年的保护工作中积淀了大量监测、科研数据和成果,要适应新时期流域管理要求,发挥流域管理机构专业优势,整合全流域科研技术力量,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打造一流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支撑和专家团队,共同当好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智库。
(五)鼓励多元参与长江流域治理
推动全民守法,鼓励多元参与。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继续把学习解读长江保护法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推动各方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着力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提升学法、知法、用法能力,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知行合一。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和新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学法知法用法成为社会新风尚。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切实改进普法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的生态文明法治素养,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拓展公众参与长江流域治理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民从自觉守法到主动参与司法。如,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中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程序性规定。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案件来源渠道,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协调联系,探索建立诉前听证制度,推行检察建议的公开制度,征求公众意见。强化对司法行为的全过程监督评估,建立白皮书、司法建议的反馈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结语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立意高远、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系统完备,二者相互印证、互为补充,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也为我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指明了努力方向。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引下,不断改革创新,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得到全面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流域跨区域依法治理模式。当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良法善治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距离,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任重道远,我们必须不忘初心、勇毅前行。
注释
[1]新华社:《习近平: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27/c_1121050509.htm,2022年11月9日访问。
[2]林武:《在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突破》,载求是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4406099560488851&wfr=spider&for=pc,2022年11月9日访问。
[3]新华社:《习近平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05/19/content_5292116.htm,2022年11月9日访问。
[4]秦天宝:《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论述:整体系统观的视角》,载《政法论坛》第40卷第5期(2022年9月),第3页。
[5]吕忠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载《法学论坛》,2021年3月第2期,第5页。
[6]人民网:《习近平: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3367036882764159&wfr=spider&for=pc,2022年11月9日访问。
[7]同前注4,第5页。
[8]习近平:《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31/content_5362836.htm,2022年11月9日访问。
[9]吕忠梅:《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法治思想研究》,载《江汉论坛》2018年第1期,第19页。
[10]于文轩:《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理论溯源与制度回应——以自然保护地法制为例》,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第2期(2020年3月),第10页。
[11]刘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之法理创新》,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第36卷,总第194期),第33页。
[1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9页。
[14]同前注8。
[15]同前注11,第34页。
[16]同前注8。
[17]同前注12,第210页。
[18]同前注8。
[19]同前注13。
[20]同前注13,第100页。
[21]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第59页。
[22]同前注13。
[23]同前注13,第103页。
[24]同前注13,第108页。
[25]人民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奋力谱写依法治江护江兴江新篇章》,载人民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8762495842271682&wfr=spider&for=pc,2022年11月9日访问。
作者简介
杨静文
武汉海事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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