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法治》由武汉海事法院与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主办,现为季刊。本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致力于推介法学研究成果,交流海事审判信息,分析解决实务中的新现象、新问题,特设置“学术专论”、“实务研究”、“案例评析”、“裁判文书选登”、“书评”、“随笔”等栏目,诚挚欢迎投稿,并提出办刊意见和建议。
来稿请注明作者姓名、学位、职称(职务)、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对来稿篇幅没有限制,以来稿质量为取舍唯一标准。来稿请以电子邮件投寄本刊编辑部电子信箱:cjhsfzbjb@163.com。稿件一经采用,即付稿酬。
本刊有权在尊重作者原意的前提下,对稿件进行技术性修改或处理,作者如不同意该约定,请在投稿时予以明示。
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两年使用权,包括以文集、电子文等形式出版发行,期限从稿件被本刊发表之日起算,作者如不同意该约定,请在投稿时予以明示。
《长江海事法治》编辑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
邮编:430040
电话:027-68857663 68857600(传真)
附件:
关于稿件格式的说明
请作者采用以下格式编辑稿件:
一、字体:
(一)文章标题:黑体、小三、居中;
(二)作者姓名:宋体、小四、居中;
(三)正文:宋体、小四、两端对齐;
(四)文章中的一级标题:宋体、小四、加粗;
(五)注释:宋体、小五。
二、论文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字体与正文一致,内容提要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
三、注释体例:
(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
(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1、2、3等。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
(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
(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七)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
2、论文类
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3、文集类
①[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
4、译作类
①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
6、古籍类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7、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
8、外文类
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