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庭立足“两个有利于”的审查标准妥善处理海事强制令申请

作者:沈恋   发布时间: 2022-08-15 17:26:15

近期,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连续处理了两起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合议庭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法作出准许和驳回的裁定,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长江经济带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

案例一

请求人李某因被请求人宜昌某商贸公司、奉节县某船务运输公司不安排“祥牛6”船至目的港涪陵码头向其交付其托运的沙子,向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李某的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22年7月2日作出(2022)鄂72行保3号民事裁定,准许李某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二被请求人立即安排“祥牛6”船至涪陵码头将案涉货物交付李某。该案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请求人的货物交付申请,确保了后续交易顺利进行,及时止损,有效缓解了当事人间的矛盾,有利于纠纷化解,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请求人万某金因被请求人许某禹、许某超、许某峰滞留在登记其名下的“云宏898”船,向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以上被请求人离开该船。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请求人许某峰已就“云宏898”船向本院提起对包括请求人万某金在内的若干当事人船舶权属纠纷诉讼,而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暂不能认定包括许某峰在内的以上被请求人滞留在该船的行为,属于需要纠正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请求人万某金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条件,故法院作出(2022)鄂72行保1号民事裁定,驳回请求人万某金的申请。该案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请求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既不影响诉争船舶继续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领域的特殊法律制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范畴,对于可能影响航运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庭坚持严格审查,把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是否有利于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审查的两项重要标准,在持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主动担当作为,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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