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某系列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当事人向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审判团队先后邮寄了5面锦旗和2封感谢信,对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合理高效化解纠纷的司法精神表示由衷感谢。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华江17”轮装载46540吨煤炭从天津港驶往目的港江苏南京途中,因操纵系统故障导致船舶失控,在长江下游泰上1#黑浮附近水域与正常上行的“华伦1578”轮发生碰撞。碰撞后的“华江17”轮虽采取抛锚制动等措施,但仍与某码头发生触碰,导致码头及相应设备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华江17”轮所属公司根据《海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设立基金数额为2485878.5特别提款权以及相应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华江17”轮在主机失控后与“华伦1578”轮发生碰撞,以及“华江17”轮在与“华伦1578”轮发生碰撞后又与码头发生触碰,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具有相应的延续性和连贯性,所以,“华江17”轮与码头发生船舶触碰事故,系“华江17”轮与“华伦1578”轮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直接结果,应由“华江17”轮和“华伦1578”轮在避让过程中的过错比例,分别予以承担。因此,法院裁定准许设立基金数额为2485878.5特别提款权以及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一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受损码头经营人不服该项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经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该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得以设立。
基金设立后,受损码头所有人与经营人以两艘船舶所有人为被告分别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18558047.68元及利息、12483676.77元及利息。
由于原、被告各方对事故责任、事故损失等存在较大争议,上述两案经过两次庭审以后,承办人虽经耐心细致调解工作,仍不能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武汉海事法院遂于2022年1月20日及时作出判决,判令相关责任人分别承担10238870.00元及利息、8944603.50元及利息,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予以分配。
判决书送达以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讼,未提起上诉。为保证原告的损失能够及时赔偿,及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承办人在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第一时间,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组织各方债权人积极达成债权分配协议,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银行及时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全额汇入法院账户。通过武汉海事法院的组织协调和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赔偿金额已于6月初全部汇入两原告指定账户。
后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本案涉及的海事损害赔偿案件纠纷标的额近2000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影响。涉案纠纷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并成功支付最终得以解决,既体现了海事审判的难点与特点,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涉案纠纷的顺利审结是武汉海事法院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审判宗旨的生动实践。今后,武汉海事法院将继续优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效能,依法全面履行海事司法职能,当好服务长江沿线港航企业的“店小二”,以优异的审判成果不断优化长江航运经济营商环境。
供稿:海事庭
供图:研究室
编辑: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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