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院、庭长与合议庭及承办法官的权责界限,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院长
(一)司法权力正面清单
院长行使司法权力主要体现为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性指导,对审判质效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院长主要行使以下司法权力:
1、 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
2、 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包括:(1)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2)批准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3)签发搜查令;(4)审批审限延长申请等;
3、 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 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5、 依法对本院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 对全院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7、 依照相关规定主持对法官的遴选、考评、惩戒工作;
8、 根据所掌握的审判管理信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司法决策;
9、 根据本院法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定,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10、 管理与全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11、 必要时可以授权副院长履行职责。
(二)司法权力负面清单
院长按规定对个案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时应全程留痕,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院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合议庭接受法官联席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2、超出职责范围签发裁判文书;
3、其他违反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二、副院长
(一)司法权力正面清单
副院长协助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副院长主要行使以下司法权力:
1、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以及本院院长的授权,对审判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2、根据院长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并处理相关事项;
3、对分管审判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4、履行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对分管审判庭案件审理的程序进行监控和节点管理,对审限变更进行审核批准;
5、对分管审判庭的综合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6、根据本院法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定,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7、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8、结合分管审判庭的实际情况,对分管辖区内的审判案件进行分流,并对重大复杂的审判案件协调分管部门作出妥善处理。
(二)司法权力负面清单
副院长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副院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合议庭接受法官联席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2、超出职责范围签发裁判文书;
3、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
4、其他违反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三、执行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司法权力清单比照副院长的规定实行。
四、庭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庭长)
(一)司法权力正面清单
庭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促进本庭审判质效提升。庭长主要行使以下司法权力:
1、负责落实院审判工作总体安排;
2、履行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依照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审判流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查或决定;
3、组织本庭审判质效情况的定期讲评、审结案件的定期评查和讲评;
4、召集并主持本庭法官联席会议,并对会议记录进行审核、签字;
5、根据本院法官联席会议工作规定,建议合议庭将案件提交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6、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定,提请分管副院长将案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对本庭的矛盾激化、信访等案件,组织、协调合议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司法权力负面清单
庭长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庭长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合议庭接受法官联席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2、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3、超越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4、其他违反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五、副庭长
(一)司法权力正面清单
协助庭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司法权力:
1、协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依照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审判流程中的相关程序事项作出审查或决定;
2、协助庭长组织本庭审判质效情况的定期讲评、审结案件的定期评查和讲评;
3、必要时,根据庭长授权主持法官联席会议;
4、必要时,根据庭长授权履行其他相关司法权力。
(二)司法权力负面清单
副庭长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规定程序,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副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令合议庭接受法官联席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令合议庭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2、对未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3、超越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4、其他违反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六、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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