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销售疫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庞氏母女。这本是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引起了全国轰动,原因在于庞氏母女非法购进的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种人用疫苗,在未经冷链储存的情况下已运输销往全国24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消息传开后,举国哗然,也导致了民众对疫苗产品的恐慌。
一、涉嫌罪名及面临的刑罚
山东济南警方是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庞氏母女采取羁押措施的,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当中。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实施了以下三种非法经营的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显然与庞氏母女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不相适应,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事惩处原则。如何让其伏法受诛?这就需要对其行为重新认定,罚当其罪!
二、以销售假药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刑法对销售假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要远远大于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犯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可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强力保护。
庞氏母女未取得疫苗经营许可证而私贩疫苗,情节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同时,其销售未经冷藏疫苗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一种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竞合犯,对其应择一重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和非药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我们印象中的假冒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对假药做的定义,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疫苗产品需要冷藏是常识,根据侦查机关调查的证据,庞氏母女在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将疫苗冷藏,这部分疫苗必将失去活性,成为变质产品,完全可以也应当对其按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定罪。关于量刑方面,庞氏母女存在一处加重处罚的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指的是其非法销售疫苗的金额达5.7亿元以及涉及的范围达24个省市的情形,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还有一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即庞氏母女曾在2009年以相同的非法经营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上一个刑罚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又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按照刑法的规定与新罪一并执行刑罚。需要说明,在庞氏母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但从其主观恶性上来看,对其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民事赔偿责任
庞氏母女非法销售疫苗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侵权行为。疫苗因未冷藏而变质失效,无法起到预防免疫功能还可能加大药物反应,直接损害接种者的生命健康权。一旦接种者接触传染源,将给自身健康和生命带来极大危险。特别是如狂犬病一类的恶性传染病,疫苗的变质失效几乎意味的生命的消逝,而这些问题疫苗的追查考验政府执政能力。是否有一个令人信服的侦查结果,全民拭目以待!一旦确认系接种问题疫苗而产生的身体权或生命权的损害,可提起侵权诉讼。庞氏母女及相关的流通、销售、接种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纠纷的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与侵权责任不同的情况,即正常接种而产生的异常反应,这个与个体差异相关,不能归就于任何一方的责任。接种异常反应的后果不尽相同,重者致残甚至死亡。国家对此类异常反应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处理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由国家财政或生产企业予以补偿,最高补偿标准可达百万之巨。但欲得到这种异常反应补偿的,首先要由当地疾控部门进行诊断,或者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属于正常接种导致的异常反应后方可进行补偿。对不予补偿不服的,可以当地卫计委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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