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发布20个典型案例,其中原告江西庭艺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 LINE 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因明确了记名提单错误交货民事责任,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利,维护航运和外贸秩序,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积极作用等法律和社会效果而入选。该案一审由我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是,2016年12月8日,江西庭艺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艺公司)作为卖方通过贸易中介公司介绍,与意大利一家名为比卡公司的买方达成买卖协议,货物价值共计414284美元,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60天内。庭艺公司将案涉货物共计4140件,180箱铁质藤编椅装入3个集装箱,委托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 LINE A/S)承运。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代理根据庭艺公司的要求,签发记名正本提单给庭艺公司,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比卡公司。庭艺公司将涉案全套正本记名提单寄交比卡公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JIHAI CHANG 2”轮将案涉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希腊比雷埃夫斯港,3个集装箱在目的港卸货后,案外人PA公司持背面盖有名为比卡公司章、PA公司章及庭艺公司章的全套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见到比卡公司和庭艺公司背面章后直接将货物放行给PA公司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庭艺公司因未收到比卡公司支付的货款,经联系比卡公司,比卡公司否认收到涉案货物,也否认与庭艺公司有涉案贸易关系和背面章,拒绝支付货款。庭艺公司遂以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未直接向记名提单上记载的比卡公司交货,交给第三方PA公司属于错误交货为由,将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的基本义务是将货物交记名收货人,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未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构成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认为,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向庭艺公司签发记名提单,该提单构成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据以将货物交付记名收货人比卡公司的保证。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负有货交记名收货人的基本义务。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未经庭艺公司授权,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比卡公司之外的PA公司,违反了其依据海商法对庭艺公司所作的保证。关于提单背面加盖有PA公司印章和比卡公司印章的问题,在中国海商法下,仅在记名提单后加盖印章不足以构成记名收货人委托第三方提货的有效授权。将印章视为授权,其实质是将记名提单视同指示提单处理,此种理解不符合海商法对记名提单赋予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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