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以江为脉,以法为纲。当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号角愈发嘹亮,内河航运以长江干线为核心横贯东西,串联东中西部,是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物流通道与流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交通强国建设中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然而,面对航运经济的蓬勃发展与业态创新,内河航运立法滞后的窘境亟待破解,法治护航的迫切性愈发突出。武汉海事法院长期深耕内河海事审判实践,依托长江海商法学会开展法治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产出了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值此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即将施行的关键节点,武汉海事法院成立内河航运立法调研课题组,启动立法相关论证与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12月23日上午,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召开推进内河航运立法专题研讨会。本次会议“以司法实践为依托、以问题导向为核心、以系统协同为路径”,旨在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航运立法进程,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长江海商法学会理事潘绍龙代表课题组以《对内河航运立法的初步思考》为题进行了汇报。
发言人:潘绍龙
长江海商法学会理事、内河航运立法课题组成员
潘绍龙表示,我国内河航运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内河航运经济始终是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隐形脊梁”。然而,内河航运立法严重滞后,致使现行法律规范过于笼统、执法标准混乱、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凸显,亟需通过科学立法全方位回应内河航运领域的迫切司法需求。课题组认为,内河航运立法内容应覆盖船舶、船员、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和旅游合同、船舶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十八章。既要处理好与《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衔接,合理借鉴《海商法》中的成熟法律制度,又要体现内河航运自身特点与发展需求,确保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与前瞻性。
发言人:王琼
全国人大代表
王琼表示,内河航运立法关乎国家战略与民生福祉,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联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她指出,当前内河货物运输领域立法缺失、新业态立法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内河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她建议并支持武汉海事法院做服务内河航运立法工作的先行者,不断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进一步梳理整合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衔接,确保立法更加契合内河航运的实际需求。她将持续关注立法进展,并在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交内河航运单独立法的建议案,为加快推动我国内河航运法治化进程贡献代表力量!
发言人:盛进路
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院长、教授
盛进路从内河航运运行实践出发,指出随着内河航运运行强度、密度与关联度的同步提升,航行安全成为系统性秩序问题,现有法律制度依赖行政规则和行业惯例,稳定性、可预期性不足。为此,立法需回应四大现实需求:一是安全治理理念上重视“过程性风险”的制度回应,实现从事后归责转向过程治理的自然延伸;二是通过系统性制度整合,解决跨领域运输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衔接问题;三是应对技术变革,使法律制度具备适度的前瞻性和弹性;四是为司法裁判准确把握航运运行规律,提高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与一致性,形成司法与航运主体规范运行间的良性互动。
发言人:汪炜
武汉理工大学教授
汪炜围绕内河航道沉船打捞费用的实现作主旨发言,指出其既关系着打捞主体利益、打捞工作的效率,也影响着航道畅通与通航安全。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对沉船打捞类别进行三层次划分,以明确不同打捞方式的区别以及费用确定与支付主体。同时指出当前打捞费用支付实现中存在责任主体表述不统一、代履行费用收缴无时间规定、非签约支付主体利益缺乏保护、行政主体打捞费用来源无保障等困境,由此提出内河航运立法应增设沉船打捞相关规定以提升可操作性,如完善沉船打捞强制保险制度、设置沉船打捞费用专项基金补偿机制、增设终止指令性打捞请求权规定等。
自由讨论阶段,参会代表围绕内河航运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内河航运立法与《民法典》《海商法》《航道法》等现有法律规范的衔接关系;内河航运立法的框架设计与主要内容;内河航运立法的路径选择与推进策略等分享真知灼见,碰撞思想火花。
经过讨论,研讨会形成初步共识:加快内河航运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已经成为当前航运法治建设的紧迫任务。内河航运立法应妥善处理与《民法典》、《海商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既要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又要满足内河航运的特殊需求。内河航运立法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容框架和章节设计,确保精准回应行业需求。推进内河航运立法进程,需要加强立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强化立法论证,提高立法质量;把握立法时机,选择适当的立法时间节点。
游劝荣代表省法院对与会嘉宾的指导表示感谢。他表示,大家的意见建议极具参考价值,调研组将认真梳理总结,吸纳到调研报告中,切实把研讨会成果转化为推动内河航运立法研究的务实举措。
游劝荣指出,加强内河航运立法、完善内河法律体系,既是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要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推动内河航运立法工作。广大司法工作者既是法治的忠实实施者,也是法治进程的积极推动者。要立足内河航运的基层司法实践,梳理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适用难题,通过科学探索与实证研究,形成具有现实针对性、操作可行性的立法建议,为完善航运法律规范体系贡献专业智慧与实践力量。要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既要处理好与《民法典》、《海商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合理借鉴其中的成熟法律制度,又要体现内河航运区别于海上运输的本质差异与发展需求,确保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与前瞻性,最大限度满足内河航运的特殊需求。
游劝荣要求,进一步推动内河航运立法工作,一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力量,进一步探讨完善立法内容。二要加强论证研究。广泛邀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法学界、航运界专家学者及行业代表,召开高层次专家论证会,对内河航运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三要尽快形成立法建议稿。进一步完善内河航运立法条文草案、条文说明、专项调研报告及相关论证纪要等,及时向立法机关反映立法现实需求与实践建议,为加快组织实施内河航运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撑。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群星主持会议。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徐劲参加会议。全国人大代表王琼,湖北省人大代表宫步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以及涉长江海事行政机关、高校教授、律师、企事业单位代表等4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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