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2017)鄂72民初1056号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7-21 16:13:34

——本案件入选——

湖北省法院2019年度精品案例二等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周某等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案号】

2017)鄂72民初1056号

【案由】

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要点】

准确界定污染者,认定烟道灰实际加工人与放任烟道灰加工污染人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修复性司法理念释法明理,依法采纳鉴定意见,确定赔款用以污染地整体环境的治理工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周某从外地购回含有重金属铜等矿物质的烟道灰,送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委托租赁某公司配料车间的杨某某加工提取重金属。至2015年3月27日,杨某某共加工104吨烟道灰,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还地桥镇大港,废水最终汇入下游国家湿地公园保安湖。经监测,该批废物为含铜、砷、镉、锌等有毒物质,废水总铜超标531倍、总锌超标2939倍、总镉超标8039倍,总砷超标3539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评估认为,高浓度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园区管网并进入还地桥镇大港,对该港河道底泥明确造成了污染损害,环境损害总数额为977506.24元。杨某某、周某对已经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公告,期满后未有适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武汉铁路分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周某共同赔偿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17506.24元、调查评估费用26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周某辩称其经过刑事判决处理已服刑完毕,已深刻认识错误,愿意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杨某某对周某谎称具有相关资质,周某并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亦没有直接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责任较小。周某收入微薄,希望通过其他的方式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愿意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积极参加各种环保公益活动的方式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武汉铁路分院依法履职,诉讼主体适格。本案系被告杨某某在加工烟道灰过程中违法排放含高浓度重金属的工业污水给环境造成损害,属污染水环境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杨某某系烟道灰实际加工人,没有合法处理危险废物资质,未履行环评手续,也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周某对此明知仍委托加工,主观上是对杨某某污染环境行为的放任,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二人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污染者,且具有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相关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武汉海事法院依法采纳鉴定意见,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环境功能敏感系数为基础,采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计算处理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程序合法,方法科学,依据充分,判决予以认定,并结合鉴定人意见,将环境损害赔款确定用以污染地排污设施的完善和整体环境的治理工作。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7)鄂7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某某、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17506.24元,支付至湖北省大冶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内排污设施的完善和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整体环境的治理工作;二、被告杨某某、被告周某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26万元;三、被告杨某某、被告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武汉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努力为长江经济带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正确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发挥司法审判的引导、规范作用,推动实现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已与武汉铁路分院建立长江环境公益诉讼对口衔接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支持省法院游劝荣院长关于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的两会议案。通过相关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正逐步加快建立长江生态保护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地方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环保组织等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协同治理工作水平。

该案准确界定污染者,认定烟道灰实际加工人与放任烟道灰加工污染人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以修复性司法理念释法明理,依法采纳鉴定意见,确定赔款用以污染地整体环境的治理工作。周某在判决后认错悔过向公众郑重道歉,并表示服判不上诉,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环境污染地为湖北大冶还地桥镇大港和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于2019年世界环境日前夕在当地宣判,邀请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法院、检察院、高校、环科院、环保局等多家单位代表在宣判后进行了主题发言。作为法治宣传活动的一部分,不仅震慑、警示环境违法者,而且宣传教育社会公众,有助于树立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信心,提高当事人和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鼓励当事人和公众积极参加环保公益活动,为共同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创造和谐美丽中国而共同努力。

供稿:环资庭

编辑: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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