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民四庭与我院进行审判业务交流

  发布时间: 2019-03-04 08:29:46

2月27日下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刘建新一行来到我院进行业务指导,与我院全体员额法官进行座谈。

C:\Users\Ms XingLing\Desktop\新建位图图像 (2).bmp

会议首先围绕着《货规》废止后运输合同中约定适用《货规》条款的效力、内河连环运输时效和追偿时效、违约金过高认定标准、滞期费的性质、水上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船员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法律地位、船舶买卖合同中解除合同的理由认定、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及确认之诉的理解等海事审判中存在的裁判规则不统一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交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苏江就上述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

座谈会上,刘建新庭长着重分析了我院近两年案件的发改情况,对我院案件审判质量给予充分肯定。针对我院审判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刘庭长指出,近年来我院案件大幅增长,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应当注意细节问题,在船员合同法律关系案件的管辖上要多与地方法院沟通、协调;在证据采信方面要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认定;建议法官仔细研读上诉状,从中发现自身不足,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同时,希望武汉海事法院法官能够秉承海事审判大局意识,利用自身优势在内河海事海商类案上发挥作用,借助多元化的沟通机制,提升审判质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胡正伟就二审改发我院案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

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吕小武在座谈中指出,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进程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经常发生,不同审级法官之间的交流、探讨对形成统一裁判规则尤为重要。吕院长表示,要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搭建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沟通平台,要谦虚地学习二审裁判思维方法,使更多问题明晰化,从而统一裁判尺度,推进案件精品战略。要加大对内河海事海商案件的梳理,形成案例库,帮助法官对类案的裁判形成共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戴启芬、曾诚,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莉,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杰,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侯振坤、申骞,各庭室负责人及员额法官参加了座谈。

C:\Users\Ms XingLing\Desktop\新建位图图像 (3).bmp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