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专栏】
湖北沿长江大型湖泊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课题组(裴缜、吴良志、熊靖、江章鹏、罗炎)
内容摘要: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贯穿四川、重庆、湖北、江西、湖南、安徽六省市,管辖连接长江支流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和洞庭湖、鄱阳湖两大湖区等,辐射长江经济带。随着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保护长江进入法治快车道。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让美丽湖北、绿色崛起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底色,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近两年来,课题组先后前往湖北多地市对有关大型湖泊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调研,形成本报告。报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湖北有关沿长江大型湖泊概况;第二部分,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沿江大型湖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新机遇新挑战;第三部分,沿长江大型湖泊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推进湖泊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对策。
【理论研究】
从海事审判谈船舶劳资主体的双向法律保护
张蕾(大连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船舶劳资主体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表现为船员劳务纠纷案件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员。为了双方主体均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船员和船舶所有人应当了解该类案件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海事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尤其是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两个疑难问题的裁判规则来选择受诉法院。船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海上作业的风险防范意识,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多方了解维权路径,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船舶所有人应当为船员投保商业保险、审慎用工、重视书面合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
疫情下船员休息权益保障探究
张伟男 刘卓群 左超(西北民族大学)
内容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如其来,给各类行业的经营运转带来了无法想象的风险和挑战,航运业亦是如此。海上运输业的工作本身存在长期性和艰苦性,船员的休息权是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得到保障的首要条件。受疫情冲击,船员轮岗换班休假问题难以落实,许多船员在船工作超过一年(有些甚至长达17个月),服役时间远远超过合同约定。船员得不到良好的休息,身体机能受损,这就引发了对船员休息权益如何实现的探讨和深思。本文从宪法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对《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一规定进行研究,就船员作为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休息权及权益保障进行总结、反思,探讨可行性路径,从而切实保障船员的基本休息权益。
国内水路货运合同之承运人责任问题浅析
沈恋(武汉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水路货物运输自古就是重要的交通方式和经济手段,推动着地域间文化、经济的交流与融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形态的变化,水路货物运输仍然占据着重要的经济地位,却呈现出不同的经营模式和形态。因为经营资质、企业规模以及航运资源等的差异,当前,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往往呈现多个承运人的形态,而由此带来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责任承担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理论和实践。特别是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当一段水路货物运输关系里出现一个甚至多个中间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时,无疑又给厘清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增加了难度。本文将重点围绕国内水路货运合同下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面临风险及防范措施
沈诗淳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近两年中国政府不同层次的会议纷纷提出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提出了将中国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水平在 2020 年发展至世界前列的目标。可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潜在需求为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但与此同时,船舶融资租赁涵盖复杂的合同体系,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涉及众多机构,受到多种法律规范的制约,各方均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本文全面分析船舶融资租赁各方可能面临的风险,针对性地提出防范、降低各方风险的可行措施。
内河运输货损诉权与追偿时效问题探讨
余辉(武汉海事法院)
皮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货损诉权与追偿时效是内河海事司法中不能回避的法律适用问题,然在司法实务中裁判者对此存在认识分歧。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的检索,对不同的观点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并表明作者的观点,即对内河运输货损诉权的审查应当重点关注对货物的占有情况,对货物的所有权情况原则上在所不问;对内河运输货损追偿时效坚持区分原则,移植《海商法》90天追偿时效规定并加以改良,同时借鉴《民法典》的相关制度限定最长的时效期间。最后,对全文作出总结。
无人船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研究
胡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无人船的研发和使用对现行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提出了挑战。在明确无人船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结合无人船的特殊性,对现行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规则进行适用性分析并提出合理构想。在归责原则方面,无人船的出现使得传统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船舶碰撞责任难以适用和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生产者产品责任难以证成,新增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在认定标准方面,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尚存在争议,通过域外借鉴与分析,管理与控制船舶规则可以作为无人船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一般标准,但对不同自主等级的无人船应当有不同的解释。为解决无人船碰撞责任主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无人船碰撞归责原则、赋予远程控制人员普通劳务雇员的法律属性、明确无人船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平衡协调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任一 童登勇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海上航行过程中受海洋自然因素的固有风险和航行过程中的人为应急操作不当影响,海损事故时有发生。由于事故的不可控以及难以救援的特性,往往致使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单次事故损失总额可能远远超过承运船舶的价值。如果此时适用民法中的“完全赔偿论”则将导致承运人仅因为一起事故就陷入破产清算的困境,势必会降低承运人的运输积极性,也不利于海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保持海运活力,为加强侵权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各国海事制度中逐步发展并衍生了一种“有限赔偿责任”的机制,称之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各个环节都反映与体现着各主体间相互的利益平衡。本文将基于目前的实务案例,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平衡协调原则的体现与适用进行分析,旨在预判未来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相关制度的演进趋势以及明晰现阶段探寻基金分配顺序的边界。
浅论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的避让义务——建议对《内河避碰规则》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朱意金(黄石海事局)
内容摘要:2003年9月2日,原交通部以交海发﹝2003﹞357号文颁发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决定”,重点规定了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的绝对让路义务,本文认为对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规定其绝对让路义务是不妥当的,它违背了人本精神、法律原则和船舶避碰规律,破坏了《内河避碰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学性,有悖于“同类事情,同等对待”的法治理念,故建议对长江客渡船绝对让路义务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
浅析《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及对海事调查的影响
赵裕珩(北海海事局 )
王晓燕(岳阳海事局)
余飞(北海海事局)
内容摘要: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名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下文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完善了8项制度,其中一项便是完善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其中,第八十四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扣留”船舶证书文书的行政措施。本文分析了第八十四条的法律性质、实施对象、适用条件、当事人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并针对地提出了完善执行该条款的执法程序、明确管辖机构与调查组的关系等方面建议。
【学术前沿】
有效履行海事司法保障职能,全面践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以《长江保护法》背景下的武汉海事法院为视角
张雅思(武汉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千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治理成效显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应当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2021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流域性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相应的司法保障职能。特别是对长江干线跨区域行使管辖权的武汉海事法院而言,如何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全面践行长江流域生态大保护也是武海法人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新形势下的长江大保护;第二部分,《长江保护法》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第三部分,以法护航长江三十余年的武汉海事法院;第四部分,进一步完善武汉海事法院在长江大保护中的司法保障职能。
长江流域岸线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邹鲲 廖宇程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面对船舶企业侵占长江流域岸线问题,现有监管体制着眼于确保行洪安全、实现滩涂复绿,却忽视了救济长江生物多样性。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现生物、生境、生态系统的整体修复是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的有力举措。然而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数量不足、缺乏鉴定标准等技术瓶颈制约了环境司法效能。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审查标准,丰富鉴定评估的发挥形式,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方能积极回应《长江保护法》的新要求。
长江水系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视角
王勇 高洁 【北京安杰(南京)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受限于《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适用范围,长期以来内河船舶以及航行于内河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存在不足和疏漏。长江水系发生船源污染事故时,关于索赔主体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赔偿范围与计算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争议与纠纷。本文拟通过分析长江水系船舶污染风险,指出现行损害赔偿体系和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围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解读涉及长江水系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类型保险条款,并结合实务案例提出意见与建议。
长江大保护背景下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探究
赵伟 高佳(南京海事法院)
内容摘要:作为母亲河,长江流域各项资源都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紧密相关,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为了更好地治理长江流域水污染,需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基本理念,不断加快流域立法进程,配套相应的司法措施以及其他措施,革新管理体制。当下,我国长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存在政府间合作力度不足、饮用水污染治理领域存在立法滞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必须要加强政府间合作,加快饮用水污染治理领域立法进程,健全和完善民事公益制度,真正实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目标。
【他山之石】
邮轮船票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研究——以《海商法》的修改为契机
崔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邮轮船票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关于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制,此外,基于邮轮旅游业的实际情况,需要结合实践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避免泛泛而谈,本文选取了邮轮船票条款中较为重要且具有争议性的安全保障条款、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对于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和岸上观光的责任承担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分析对象,探讨其内容的合理性,并以《海商法》的修改作为契机,为邮轮船票条款内容的规制提出一些建议。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制度法制化构想——以美国《超级基金法》制定和实施为镜鉴
王亚萍(温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随着流域污染损害结果的积累性与流域自身的净化功能导致流域环境侵权损害的结果隐蔽性很强,再加上广泛性的环流域污染受害者和不确定的侵权主体,共同导致了流域污染环境侵权难以追责。实践证明,社会化救济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而设立基金就是一种极佳的社会化救济方式。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实施使美国环境得到巨大改善,产生许多不可预测的社会效益,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超级基金法》的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国情,探索建立我国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制度。
【审判实践】
案例评析:
李某某诉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江州某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杨静文(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文书:
(2018)鄂7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
周达(武汉海事法院)
《长江海事法治》征稿启事
(本启事长期有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航运经济法律研究,不断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高速有序发展,我们对原《长江海事法治》进行改版编印,并由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主办。《长江海事法治》按季度进行编印,每年定期编印四期,免费向长江海商法学会会员以及与航运经济相关联的单位、个人发送。由于对相关栏目、内容作了相应充实、完善,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稿件。来稿一经采用,将支付相应稿酬。
一、征文内容
1.我国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
2.《海商法》修改过程中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
3.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需求;
4.《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需求;
5.船舶单位、船员在船舶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需求;
6.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
7.船舶安全管理、海事行政管理等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经验;
8.其他与航运经济相关联的法律理论研究成果。
二、来稿要求
来稿请注明以下事项:
1.作者姓名、简介、单位;
2.摘要(2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
3.作者通讯地址、邮编、电话、E-mail。
三、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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