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有效履行海事司法保障职能,全面践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
——以《长江保护法》背景下的武汉海事法院为视角

作者:张雅思   发布时间: 2022-03-01 17:15:09

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千秋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治理成效显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法院应当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2021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流域性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履行相应的司法保障职能。特别是对长江干线跨区域行使管辖权的武汉海事法院而言,如何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全面践行长江流域生态大保护也是武海法人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新形势下的长江大保护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针对长江经济带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重要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统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1、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长江母亲河

早在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提出重要论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对经济与生态在演进过程中相互关系的深刻剖析,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生动阐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构成“五位一体”。同时,“生态文明建设”还首次被载入党章,被纳入执政党行动纲领。2015年,中国提出新发展理念及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绿色”则是新发展理念的五大构成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美丽”由此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在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首次提出并载入党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人与自然关系新学说,也蕴含着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生态智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作出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决策部署。“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加强重要生态廊道建设和保护。”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长江流域地跨热带、亚热带和暖温带,涵盖许多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同时,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11省份,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生态地位突出,发展潜力巨大。由此,加强对长江的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千秋大计,能够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重要动力,同时也是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举措[1]。

2、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以法护航长江经济带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

扎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沃土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波澜壮阔的进程中充分彰显实践伟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筑起了法治中国的坚实大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国家立法顺应人民期盼,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的步伐更加铿锵有力。长江保护,法治先行。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我国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活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以各种创新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普法责任扛在肩上,立足长江流域环境案件审判实际,以创新手段开展普法工作,力求让法治信仰浸润人心,为法治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长江保护法》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职能

1、《长江保护法》的丰富内涵

一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制定长江保护法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战略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转化为保护长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行为准则的最有效措施。

1)《长江保护法》的长江特色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该法经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签发后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25日,为正确适用《长江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确立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

《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共96条。相较于其他法律而言,这部专门性法律的篇幅并不长,但是其中有三个不容忽视的亮点与成就。

一是建立了新的体制机制。《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下了绿色发展的规矩,从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规划、绿色发展红线、绿色发展措施到绿色发展评估,堪称一套完备的绿色发展机制,这正与今年年初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遥相呼应。同时,《长江保护法》建立了流域协调机制,内容涵盖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组成、地方协作机制、流域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该项机制的构建能够促进长江流域实现龙头龙身龙尾协调发展。

二是理清了政府责任边界。《长江保护法》的96条法律条文中,“政府”两字出现了113次,其中涉及政府责任相关的内容多达62条,对长江大保护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范围有了清晰的界定。《长江保护法》用了大篇幅来界定政府在长江保护中的责任,足以彰显立法部门的决心。同时,此举也理顺了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解决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愿管以及部门间监管方法、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三是严明了有关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设了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分析第九章里的12条法条可知,从法律责任的性质看,法条涉及的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从责任承担主体看,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从承担责任方式看,有警告、记过等政务处分,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等行政处罚,有赔偿损失等传统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有修复责任、责令限期捕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与环境保护特别是水资源保护相关的新型责任承担方式。同时,第92条的规定还为法律责任进行了兜底。因此,《长江保护法》中涉及到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应当比较全面了。

2)《长江保护法》的时代定位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注的长江流域生态破坏这一突出问题,特别强化有关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以及绿色发展的特殊性问题,把法律的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性,有其独特之处。

《长江保护法》的制定出台,不仅使得长江保护有法可依,还针对长江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特别的制度措施,这都将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筑牢绿色发展根基。除了在顶层设计上作出明确规定,长江保护法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这补齐了现有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切实增强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必将有力震慑破坏长江生态的行为[3]。

《长江保护法》将长江大保护纳入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对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锁定了各级河湖长长江大保护的法律责任[4],为相关政府部门明确了保护长江的法定职责,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5],更牢靠地扛起长江大保护的责任,为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人民法院在长江大保护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纵观整部《长江保护法》,直接提到“法院”两字的条款只有一处,即第七十七条:“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不同于对政府职责的明确,该条款没有直接就人民法院在长江大保护中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其所处章节“保障与监督”及法条本身内容也不难得到结论:在长江大保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司法保障服务。结合人民法院的功能与定位,笔者认为,司法保障服务具体体现在司法审判、法律宣传、部门联动这三个方面。

一是立足审判本职,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涉。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首先就体现在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长江大保护是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所提出的一项严峻的任务,也是国家基于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依法办理涉及长江保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更应当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司法审判之中,加强以案释法、辨法析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扛起普法责任,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人民法院肩负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助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司法宣传作为法院重点工作,是法院面向社会的一扇窗口,应将普法责任扛在肩上,助力社会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丰富案例资源是做好法律宣传的天然优势。在践行长江大保护的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群众的关注点、对启发民众有益的法律知识点为主,寓教于案、寓理于事,将晦涩的法条规定转化为朴实清新的语言、鲜活可感的案例、朴素易懂的道理,让人民群众切实了解到长江大保护的动真碰硬,同时也能感受到浓厚的法治熏陶和洗礼。

三是加强司法联动,做好联合执法工作。长江流经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有着天然的需求。进入新时代,仅仅依靠人民法院单边力量无法充分应对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挑战,人民法院应当树立联动司法理念,拓展联动司法渠道,创新联动司法方法,以达到整合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目的。《长江保护法》中设立的流域协调机制就是直接的证明。在践行长江大保护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各取所长、各尽其职,以一个完整的法律共同体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法护航长江三十余年的武汉海事法院

1、武汉海事法院的优势

作为全国11家海事法院中唯一不靠海的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肩负着护航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责任。自成立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就将建设法治化长江航运经济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将保护母亲河的生态作为自己的重大责任,通过近四十年的不懈努力和积极作为,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独树一帜的审判优势。

1)管辖优势

1984年成立以来,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历经多次调整,从最初的长江下游江苏省江阴鹅鼻嘴至长江上游重庆市江津兰家坨之间的长江干流,后调整为江苏省浏河口至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之间的长江干流。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再次调整为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自此,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涵盖整个长江水域。

对跨域河流行使统一形式行政管辖与司法管辖权,使有效促进河流航运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维护的重要保证。此次《长江保护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九龙治水”的现状予以改变,明确建立了流域协调机制。不容忽视的是,在涉及长江司法保护方面,还缺乏一个能够行使统一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为全国唯一一个跨行政区域管辖长江流域海事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在跨域审判方面积累了近40年的经验。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将长江水系涉及水域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案件以及海事行政案件纳入受案范围以后,武汉海事法院一方面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有效为长江水系航运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也通过积极实践不断促进长江航运经济法治建设健全和完善,有效落实长江大保护,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

2)法律服务优势

2014年8月,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意见(试行)》,武汉海事法院经批准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2015年3月,经批准负责审理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本院管辖范围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涉及水污染损害等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自履职以来,环资庭审判团队先后受理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20余件,其中不乏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形成了独特的长江保护案件的司法审判经验,对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司法遵循。例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其裁判文书先后被评为湖北十大法治创新案例、全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襄阳正大公司、兴合牲猪合作社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入选2015-2018年度湖北法院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起典型案例。

3)联动机制优势

为更好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武汉海事法院不断加强与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沟通联动,积极探索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机制。

2020年,武汉海事法院先后走访调研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海事局等单位,并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建立公益诉讼对口衔接机制;与武汉、孝感、汉江、荆门、襄阳、十堰等六家中级人民法院签署《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院开展业务互访、交流环资审判工作经验。武汉海事法院还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四省六地法院构建贯彻长江中下游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与湖北省荆州市纪南文旅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设立湖北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与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关基金会等共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会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浙江省爱心事业基金会以及湖北省监利市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当地签署《共建长江江豚等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框架协议》。这些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携手合作保护长江湖泊生态环境的有力创举,对于环境司法与行政职能的有效衔接,全面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审理环境资源相关案件中的难题

1)司法管辖权未能统一

自建院以来,武汉海事法院始终坚持以跨行政区划的方式对长江水系行使统一司法管辖权作为奋斗目标。1992年12月,武汉海事法院率先在江苏省南通市设立派出法庭,南通法庭成为全国海事法院的第一个派出法庭,这种开创性的法律服务形式,既便利当事人就地诉讼,又能保障司法管辖权的统一行使。三十多年来,为实现全水系司法统一管辖,武汉海事法院克服各方面困难,先后在长江沿线设立了六个派出法庭,极大地促进长江流域法治建设的健全和完善,并且有效地遏制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利影响。2019年12月,南京海事法院正式挂牌受理案件,武汉海事法院在长江下游的管辖区域重新调整至安徽与江苏交界处,这一新的调整,使武汉海事法院对长江流域全水系行使统一的司法管辖权成为历史。

长江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干流里程超过2700公里,就海事行政管辖方面而言,长江海事局已经形成统一的行政管理权限,与武汉海事法院的工作模式相类似,都在沿线设置分局履行相应职责。在司法管辖方面,显然也需要一个能够集中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机关,以实现和维护长江航运经济带的司法统一。

2)相关立法仍需完善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从其内容看,《长江保护法》仅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未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在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涉及到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处罚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50多部,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与《长江保护法》一起织就了对长江流域严密的保护网。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适用环节,仍然存在一定的现实难题。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在程序层面,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追诉期间及案件审理期限、鉴定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标准等内容均没有详细规定;在实体层面,法院判决案件依据通常以“绿色原则”、政策性规定等比较抽象的内容,对生态修复的赔偿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特色的具体赔偿模式等内容也没有涉及,缺少具有直接可适用内容的具体条款。

3)环境资源审判门槛较高

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因武汉海事法院暂未受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刑事案件,目前主要采取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三审合一”还未实现。归口审理之后,就容易出现司法理念、证据证明标准各异等问题。

与一般案件相比,环境资源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同时还有公益诉讼等新类型案件,对办案人员的素质、专业要求较高,新入行的人员需要花更多时间与精力去学习、研究。海事审判本就是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工作,再加上环境资源审判地域管辖与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探索,对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要求只会更高。

4)案件承办过程中的难题

2018年至今,武汉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4件,目前有5件正在审理中[6]。在已经办结的19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0件,以裁定方式(移送至其他法院或准许撤诉)结案的有6件。对于涉及长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大多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进入到法院,而处理的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直接以判决形式确定相关责任承担的案件比较少,对有关责任的承担处理方式还是略显柔和。另一方面,调解案件中系列案件占比较重,案件处理以多案打包处理为主,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不多。同时,以检察机关起诉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没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同时,由于案件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办理环境诉讼案件的周期相对较长,办案过程会出现一些影响案件审限的因素。比如,为了确定污染损害程度,原告倾向于提出司法鉴定,但是涉及到鉴定的三个难点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一是鉴定机构的选择,目前可供选择涉及环境污染损害的专业性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多;二是鉴定费用的负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鉴定费用的负担一直存有争议;三是鉴定期间的长短,目前对于鉴定期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时间长短直接影响审限,动辄几个月的鉴定程序拉长了案件审理的自然周期。

进一步完善武汉海事法院在长江大保护中的司法保障职能

202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的第一部分指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就如何健全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意见》第五部分提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精神,着眼于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自身发展,从环境资源审判法律适用、加强专门化制度机制建设、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和锻造素质过硬审判队伍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突出武汉海事法院的固有优势,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更好为长江经济带建设保驾护航,是值得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司法统一管辖

随着《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沿江部分省市相继设立生态法院或者生态法庭,力求通过对辖区范围内的生态保护案件和水污染案件的审理,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深入和《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作出自身应有的贡献。然而,《长江保护法》中协调机制不能完全解决长江流域司法审判的跨区域协作问题,也不利于长江流域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对于司法统一管辖权的需求已经不容忽视。

应该认识到,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确保《长江保护法》等涉长江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也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统一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不论是以新设长江生态法院的方式,还是对已有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管辖范围进行调整,都是统一司法管辖权的可行之路。

2、进一步完善协作联动机制

长江沿线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两类案件数量最多,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协同性还需要加强。武汉海事法院通过积极与地方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有效促进了司法协作的顺畅高效,为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形成合力提供了有益遵循。但是,在与地区协调联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流域之间的协调联动,特别要利用好武汉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自身优势,与法庭驻地的地方部门进一步就长江生态保护密切沟通联络。

另一方面,法院还应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沟通联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及时通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理动态,进入执行程序后,还可以就案件裁判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如何提升审执质效方面细化措施。

3、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一个判决响过一堆口号。要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示范指引作用,分阶段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定时发布典型案例或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白皮书,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摆在群众眼前、送进群众心里,讲好新时代长江生态环境法治故事,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体系贡献海事法院智慧。

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好传统党报党刊和“两微一端”等多种宣传平台与渠道,通过公开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旁听重大案件庭审、发布案例或白皮书、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营造司法服务保障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

参考文献及注释

[1]钱勇: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 对治水规律的深刻揭示与科学把握,载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第9版。

[2]杨临萍:全面机枪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载《中国审判》2021年第11期。

[3]沈慎: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写在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载人民网2021年3月1日,网址为:https://www.xuexi.cn/lgpage/detail/index.html?id=2582785689924360526&item_id=2582785689924360526,访问于2021年12月29日。

[4]焦泰文: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责任,载湖北日报2021年1月6日第009版。

[5]周妍:用更严格标准筑牢长江大保护的法治之基,载中国水利报2021年1月21日第005版。

[6]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4日。

作者简介

张雅思,女,1990年出生,湖北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硕士,现为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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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长江海商法学会

编辑: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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