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 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 在湖北武汉召开

  发布时间: 2017-12-28 14: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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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由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主办,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专题研讨会在湖北武汉召开。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带领的《海商法》修改课题组专家教授20余人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海事法院、港航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港航企业等方面的嘉宾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等共70余人参加了会议。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著名海商法学家司玉琢教授特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张波法官致辞,他转达了最高法院民四庭王淑梅副庭长关于支持《海商法》有限度地纳入沿海内河运输的意见,并提出三点思路: 1、立足大局,谋划深远,坚持贯彻新时代发展新方略新理念;2、换位思考,集思广益,平衡兼顾航运经济各方利益;3、多方努力,多措并举,优质高效推动《海商法》修订完善。接下来,湖北省高院民四庭刘建新庭长在致辞中对武汉海事法院近年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肯定并表示大力支持《海商法》适用于内河;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同志在致辞中指出,本次会议是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历史发展中的一件盛事,对于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海事海商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推进学会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团结动员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为实现学会科学发展奉献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主题发言阶段,初北平教授代表《海商法》修改课题组详细阐述了海商法修改的战略定位、目标、功能等问题;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侯伟法官就《海商法》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在自由发言阶段,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管理局以及武汉航运交易所的代表分别介绍了三大内河水系的航运概况以及对《海商法》适用于内河的思考和建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委曹亦农从人大立法的技术、思路、程序等方面给课题组提出了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回归《海商法》调整的重要立法建议;上海海事大学胡正良教授从《海商法》起草的历史、“与海相通”如何认识等角度论述了《海商法》适用于内河的必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张文广副研究员认为与海相通的水域回归《海商法》调整应秉持开放态度,倾向于就内河运输在《海商法》中单设一章。来自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广州、北海等海事法院以及北京、湖北、江苏、广东等地律师等与会嘉宾就《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船舶碰撞、责任限制、共同海损、优先权、海难救助、诉讼时效、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货运单证等许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的讨论。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大连海事大学讲座教授王彦君、原天津海事局党组副书记、大连海事大学讲座教授陈鹏还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沿海内河运输单证问题以及船员相关法律问题作了精彩发言。著名海商法学家司玉琢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认为:1、内河运输在我国整个水路运输中占据相当比重,但3/4的水上运输没有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内河运输是《海商法》关注的薄弱环节;2、关于可行性问题,内河运输合同关系可独立规定,内河船舶关系分散到《海商法》各章节中解决;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可适用于内河船舶。他还重点介绍了《布达佩斯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相关内容可供《海商法》修改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借鉴。与会代表在《海商法》(修改建议稿)适用于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圆满完成了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最后,吕小武同志致闭幕词,并提出从三个方面转化本次会议的成果:一是做好本次会议的纪要,并报送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二是积极联络人大代表,争取形成相关立法建议案;三是在明年四月召开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继续就此问题深入研讨。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节点上,恰逢“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艰巨的历史使命,海商法理论与实务工作拥有更大的舞台,天地更为广阔。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求真务实,以此次海商法修改为契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更加积极有效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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