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制环境作为航运中心软实力的重要支撑和软环境的重要构成,其作用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关注。加强法院与海事调解机构的合作,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海事司法公正、高效,优化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法治环境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下面我将针对我院海事海商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提升航运软环境做如下解答:
一、委托调解的背景与意义
海事海商纠纷委托调解机制是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基础上建立的,其目标是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指挥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司法公正廉洁这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实践。武汉海事法院根据上述要求,努力将海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与服务长江经济带相结合,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新路子,切实提高司法服务能力,为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和谐的法制环境。
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创造多方共赢的和谐格局。对于法院而言,诉前委派第三方机构调解,诉中委托第三方机构调解,可以将海事海商专业技术问题交给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去解决,从专业角度尽最大可能做到“案结事了”,减轻司法压力;对于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而言,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优势,准确把脉,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对案件当事人而言,调解具有高效、灵活、经济的优势,许多案件一揽子解决,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践中,我们紧紧依靠专业调解员队伍,充分利用最高法院搭建的人民调解平台,通过大量认真细致的说服工作和法治宣传,逐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众认知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对调解员的信任度也越来越高,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委托调解发展情况
1、诉调对接的线上推广和线下实质化工作都稳步推进。我们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平台,在线上可以完成整个调解流程,既方便广大当事人,也方便调解员工作,受到广大当事人的欢迎。海事案件许多当事人在外地,有的是长期在外的船员,通过网络能够实现“零距离”办案,极大地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同时,我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航运交易所共五家第三方机构签订特邀调解协作纪要,并从海事调查专家、优秀律师、企业法务等一批经验丰富、工作耐心并对调解工作有着极大热情的队伍中选聘了五位特邀调解员。从今年7月开始,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平台处理案件31件,已经调解成功6件,其他案件正在调解中。武汉仲裁委员会派人常驻我院,参与调解工作。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每周三派律师来值班,参与调解、提供法律援助等工作。由于客观原因,派出法庭目前还没有推广诉前委派调解工作,但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在积极探索中。宜昌、重庆法庭法官通过巡回审判、上门服务,积极服务基层,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也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认可和欢迎。
2、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目前委托调解的海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造、拆解合同纠纷,船舶融资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劳动)合同纠纷及港口作业纠纷,以及其他适宜通过委托调解解决的纠纷。对于当事人众多,或者有重大信访隐患等案件,没有纳入调解案件范围。
3、困难与不足。由于我院管辖的长江干线区域贯穿五省一市(四川、湖北、江西、湖南、安徽、重庆),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不在本地,不少案件均采用邮寄或者网上立案。调解工作不能面对面地开展,影响调解成功率。虽然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可以进行远程调解工作,但有的当事人不能熟练使用“多元解纷”小程序,调解员指导当事人使用“多元解纷”小程序耗时耗力,影响调解效率。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建议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增加“多元解纷”小程序设置向导的基础上,制作了当事人操作调解平台手册,引导当事人进行实名认证并开启麦克风、视频等相关设置,便于当事人进行线上操作。
三、提升航运软环境方面。
(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要求,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我院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围绕“执行合同”等指标,以问题为导向,有效弥补制度机制短板,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定期发布白皮书。针对航运领域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动向,每年发布《长江海事审判“白皮书”》,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海事司法保障功能,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航运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抓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当前,受疫情和国际经济下行影响,航运业发展遭受巨大损失,如何提振行业信心,恢复航运快速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航运与产业链供应链联系紧密,我们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比如慎用强制措施,更多地使用“柔性”执法手段,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为经济复苏增添一份力量。
四、委托调解机制工作方向
(一)真正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我们要主动融入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大格局中,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将司法服务向前端延伸,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努力创造“无讼”航运,实现调解工作“无讼”的终极目标。
(二)扩大调解案件范围。海事案件具有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我们要尽可能扩大调解案件范围,让更多的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减轻法官工作压力。
(三)造就一支高素质调解员队伍。目前调解员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比较强,但要适应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需要我们不断加强调解员业务能力培训,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调解员队伍。
(四)积极创新调解工作机制。调解工作面临的技术性、机制性问题还比较多,比如调解平台功能优化,操作体验度,质效指标与实践不相适应等,有的影响调解工作的效率,有的影响平台的推广,需要我们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加以改进。我们将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努力解决好调解工作的技术性问题、机制性问题,让调解平台更好地服务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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