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 4313.42 万元(年初预算3625.52万元,年中追加 687.9万元),支出 4313.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09.42 万元,项目支出 1904 万元。2015年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3967.4 万元,支出3967.4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33.39万元,项目支出 1834.01 万元。2016年支出较2015年增长金额346.02万元,增长率8%,增长原因:是由于人员津补贴标准提高,基数变大后,相应的奖励性津补贴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都随之增大。项目支出增加是由于我院2016年科技法庭建设项目和海事海商业务经费有所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武汉海事法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为2183.19万元,全部执行完毕。机关运行和管理支出主要是长江沿线案件增加,审判执行差旅费用增加,审判机关大楼和科技法庭建设和投入,有关运维费增加。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4、其他收入:实拨资金银行账户利息收入。
5、公共安全支出:指法院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业务工作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法院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法院机关用于在职干警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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