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探索生态修复资金跨省合作 规范使用
——原告生态中心与被告楚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作者:熊靖   发布时间: 2022-05-19 17:00:51

本案荣获2021年度湖北省法院精品案例三等奖

【案件索引】

2020)鄂72民初80

【基本案情】

楚源公司等单位在2016年、2018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其他单位已另案处理)。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楚源公司聘请武汉博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有关专家上门排查并制定环保整改方案。该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楚源公司整改落实。20185月,楚源公司完成环保整改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92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楚源公司现场勘验,重点查看了楚源公司污水处理厂,确认楚源公司进行了设备升级改造、环境整治等工作。20201117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函复本院,载明楚源公司整改效果得到了省、地、市三级环保部门及专家认可,楚源公司稳定达标排放,没有再发现违法违规排放情况,在其监督管理下,楚源公司的环境表现基本实现了生态中心的诉讼请求。202134日,本院工作人员采取突击形式再次到楚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楚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实时检验设施设备,重点查看排污口排污监测情况,确认楚源公司污水排放在环保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之下。诉讼过程中,生态中心与楚源公司确认楚源公司整改投入5707余万元。

生态中心诉请判令楚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偿对环境公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赔偿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结果为准,承担生态中心为诉讼支出调查费、差旅费、专家顾问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承担本案的检测、鉴定、评估等费用和其他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楚源公司捐助30万元作为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湖北省内长江生态环境修复。

二、原告生态中心因案件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1万元,律师费7万元,合计8万元,由被告楚源公司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核算,由被告楚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1818日将调解协议内容书面告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1830日至2021929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落实司法领域人民民主,强化庭审中心地位。在污染地公开开庭,切实为企业、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司法助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书面告知地方环保行政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管理履行职责。案件调解后告知环保行政机关以便听取意见,并在《人民法院报》公告调解协议,全流程、多方式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长江母亲的微笑关系亿万儿女的美好未来。我院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庄严的历史使命感来对待每一件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坐堂办案,更要现场勘查。该案先后3次组织社会组织、人民陪审员以突击方式前往被告企业车间,实地勘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污水处理情况、在线监控设备管理情况,用实实在在的调查回应人民群众广泛关切。

案件受理后,被告曾有较大的抵触情绪,认为其已经克服诸多困难,投资亿元巨额资金用于改善环保设施、工艺,废水排放已经完全达标、合规,难以接受仍被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现实。法院通过高站位,勤说理,从党和国家政策方针讲起,从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谈起,深入宣传《长江保护法》,耐心释明达标排放不等于无污染的法律原则,司法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使被告最终站在共抓大保护、确保长江清水永续东流的政治高度,继续积极投入,自愿出资承担环境治理体系社会责任。

经过法院主动联系与沟通,被告所在地市委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政府职责,督促被告依法参加诉讼,为案件审理提供尽可能的协调工作,实现了府院联动,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既做到理顺行政机关在案件中的权责,以便发挥行政机关的积极作用,又提供线索,方便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管理职能更好地对企业进行监督,切实按中央要求推进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外,按照湖北、江西两省高院达成的司法协作协议,实践司法与行政联动、省内与省外联合,我院积极探索跨省异地合作,规范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引进来,走出去”,多方合作开展长江江豚保护基地建设,坚持为保护“水中大熊猫”贡献司法力量。

综上所述,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本案是院司法活动的一个缩影,院将继续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实务优势,助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努力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供稿 | 环资庭

编辑 | 罗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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