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1-31 14:01:53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我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并结合当前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相关海事诉讼事项告知如下:
        一、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武汉市取消公共交通管制期间安排的在武汉市举行的听证、庭审、调解活动,后续听证、庭审、调解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的,或因受疫情影响、长途交通限制,在武汉市公共交通管制结束后仍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可凭有关行政机关通告、医院诊断证明、社区隔离证明等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诉讼参加人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时,尽量减少出行。确需近期到我院来访、递交材料、申请调解以及其他需要联系法官事宜的,尽量通过12368司法热线、短信、电话、公共邮箱E720000@189.cn或法官个人邮箱、邮递等平台和方式办理。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亲至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检查,未佩戴防护口罩等防护措施的人员不得进入诉讼服务区域。
        四、确需及时提起诉讼的,可将立案材料邮寄我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武汉海事法院)或者扫描后发到我院公共邮箱 ;也可以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usong.hbfy.gov.cn/在网上申请立案(网上立案暂不支持申请保全、执行案件);非武汉本地当事人亦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跨区域立案手续。
        五、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申请执行的,可通过扫描文档后电邮、传真等方式提交材料,需审核的保函等原件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案件经审查确需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准许海事强制令、采取执行措施的,承办法官优先通过网络查控、传真等方式实施。因紧急情况需法官外出执行的,可能因疫情控制和交通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实施。
        六、案件上诉期限于2020年1月24日(除夕)至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届满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顺延至2020年2月3日(正月初十)届满。
        七、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除夕)至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届满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顺延至2020年2月3日届满。
        八、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紧紧围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益的核心宗旨,切实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如因客观条件限制,对于不能及时办理的诉讼事务,敬请谅解。


 武汉海事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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