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式”判决书能否为积案消肿?

作者:王博   发布时间: 2016-11-21 08:51:43


内容提要:“表格式”判决书来源于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明确了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若干项改革措施,包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采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表格式”判决书虽然只是不涉及司改根本的技术性“瘦身”之举,还夹杂着法院基于忧虑积案而产生的效率考虑,但这种形式上的改变在意义上不可小觑!改革就是要先易后难,先表后里!从功用的角度来看,“表格式”判决书这是个实实在在的减负之法,能把法官从繁杂的文书写对中解脱出来,值得大力推广。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只要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合乎法律规定,就不会影响裁判的效力。所以说,“表格式”判决书不仅可以适用于简易案件,复杂的案件也照样可以采用。


“表格式”判决书能否为积案消肿?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条《强力来袭-周强院长派发司改大红包!》的文章,以“萌萌达”的方式传播了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可谓别出心裁。从该文阅读量秒涨到30000+,以及转发情况来看,大家很喜欢这种新鲜的正能量传播方式,此“出新”之举也为法院宣传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院的宣传工作要“出新”,审判工作亦然。但“出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目的在于解决问题。从周强院长所派发的“司改红包”中,我们看到这样的数据:“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首次突破1000万件,未结案件超过500万件”,这让法官们普遍感到“鸭梨山大”。同时,“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超过800万件,结案率超过60%,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为完成全年审判执行任务打下了基础。”后面的这组数据展示了全国法院上半年的奋斗成果,带人来安慰的同时也增强了全国法院特别是各级法院领导应战积案的信心。

如何对付如山的积案?这个问题是摆在各级法院院长面前的一块硬骨头!并且,这块骨头必须啃掉!

以往,一个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从庭长到院长,每个环节都得重重把关,层层审批,挨个解释,这难免让部分“要强”的法官职业尊荣感受挫,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理时限的拖堂。针对这个问题,本轮司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相信随着司改的深入推进,“层层汇报”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以裁判文书的自签自发,这对缩短结案周期、快审快结积案有一定帮助。但是,办案最耗费时间的并非是汇报,而是写判决。简单的案子七八上十页,复杂一些的二三十页,四五十页的判决书也不稀奇。法官的时间大量地花在了分析认定证据方面,而真正需要重点阐述的“本院认为”部分反而匆匆收笔---因为时间真的不够了!除此之外,文书上网的要求也让法官们噤若寒蝉,文字校对同样耗费时间甚巨。毕竟,谁都不想变成下一个“孙悟空”(一法院将当事人姓名错输为“孙悟空”而引发舆情)。当下,积案围城,法官们怀着入额时的惶恐之心,以疲弊之身奋力冲杀,但终究难敌新案如潮……

正当积案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让人难以承受之际,一种叫“表格式”判决书的物件横空出世,让法官们眼着一亮。与以往判决书不同的是,“表格式”判决书一改判决书繁简同流的写法,以简单明了的表格式替代了传统判决书的连篇累牍,开创了判决书写作的新纪元,为法官们节省了花在文书写作和校对上的时间,似乎正在成为积案消肿的良药。

“表格式”判决书来源于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的若干项改革措施,包括:“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采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近期,北京、黑龙江、陕西、湖北等地法院陆续推出了本省内的首份“表格式”判决书,但大多涉及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简易程序案件。

“表格式”判决书虽然只是不涉及司改根本的技术性“瘦身”之举,还夹杂着法院基于忧虑积案而产生的效率考虑,但这种形式上的改变在意义上不可小觑!改革就是要先易后难,先表后里!从功用的角度来看,“表格式”判决书这是个实实在在的减负之法,能把法官从繁杂的文书写对中解脱出来,值得大力推广。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只要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合乎法律规定,就不会影响裁判的效力。所以说,“表格式”判决书不仅可以适用于简易案件,复杂的案件也照样可以采用。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在案积如山的现实情形下,有什么必要纠结于判决书的形式?让正义不迟到才能真正体现法官的价值,想让正义不迟到,唯一的办法就是快审快结,而这正是“表格式”判决书擅长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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