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法专题】法工委发言人:长江保护法多项规定确保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果

  发布时间: 2021-02-20 15: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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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坚持将保护与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地位,是制定长江保护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的立法理念。为确保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效果,长江保护法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介绍了有关情况。

臧铁伟表示,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一是,建立健全长江保护标准体系,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同时,对公益林、天然林、基本草原、重要湿地等实行严格管理和保护。三是,强化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总磷排放,加强城乡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强化排污口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四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同时,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加大水生生物保护力度。五是,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对河湖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泊、长江河口、重点库区消落区等实施生态修复,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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