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作者:王博   发布时间: 2017-03-22 15:53:48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是公认的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则来自于法律从业者的实践。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司法裁判的最大功能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方法绝非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路径是对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

法律能被人们所遵守,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符合逻辑,而在于符合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习俗和文化。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历史上功成名就的伟大的法官或律师,无一不是法律经验的集大成者。

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句话,并不能简单理解为逻辑不重要。我们强调司法经验对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的同时,也同样应加强法律逻辑方法的训练。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逻辑的方法满足于人们心中对秩序的追求与确定,但这种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的相关价值的判断,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

法律实践理性的获取并非朝夕之事,趟过时间的长河,取得了深厚的经验,才能换来广博的知识和深遂的思想。

------本文为2016年第1期《长江海事法治》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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