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6-30 16:21:57

武汉海事法院

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院于2017621受理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被告杨裕青、周勇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称: 黄石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杨裕青、周勇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根据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541号生效刑事判决,被告周勇于20153月从外地购回293.78吨含有重金属铜等矿物质的烟道灰,送到位于大治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的湖北锦坤陶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告杨裕青加工提取重金属。截止2015327,被告杨裕青已加工104吨烟道灰,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还地桥镇大港。经大治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批废物为含铜、砷、镉、锌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6411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杨裕青、周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受黄石市检察机关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747作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杨裕青、周勇处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造成环境损害总数额为977506.24元(含调查评估费用260000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认为,杨裕青、周勇排放的废水流入还地桥镇大港造成污染并最终汇入下游保安湖,危害了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水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事件发生后,被告杨裕青、周勇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修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如下:1、被告杨裕青、周勇共同赔偿其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17506.24元;2、被告杨裕青、周勇共同承担调查评估费用260000元;3、被告杨裕青、周勇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入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侯伟、惠林

联系电话:027-68857627 68857622

传真:027-68857504

联系地址:武汉市金银湖路16 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邮编:430040

特此公告。

武汉海事法院

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海事法院 版权所有
如有转载或引用本站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邮编:43004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