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三批)】正视内河运输特点 探索统一裁判标准(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19-09-12 09:15:2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江苏华隆

海运有限公司、宋殿坤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

【案件索引】

2018)鄂72民初1177

【基本案情】

2017527日,海大公司与双鸭山深粮中信粮食基地有限公司签订《玉米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东北产玉米9500±%)吨,单价1750/吨。海大公司拟将此批货物运到湖南省进行销售。同年726日,海大公司与被告江苏华隆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签订《货运协议》。该协议约定,华隆公司受海大公司委托,负责将3票散装玉米由靖江码头运往湖南长沙等地。

2017728日,华隆公司与宋殿坤所属远东98”轮代表宋小倩(乙方,宋殿坤的女儿)签订《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约定由远东98”轮将前述合同约定的玉米从靖江运至岳阳。

201784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公司)签发保险单,该保单注明的投保人为华隆公司,被保险人为海大公司,保险标的为玉米2048.22吨,运输船名远东98”轮,启运地靖江,目的地岳阳,险别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综合险

2017812日,该轮抵达岳阳待港准卸货。814日,海大公司代表上船验货时发现船舱内货物有霉变情况,于是向人保上海公司报案。2018627日,人保上海公司向海大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81341.92元,取得权益转让书,诉请两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181341.92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货运协议、租船合同、货票(运单)等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认定,海大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托运人,华隆公司是合同承运人,被告宋殿坤是实际承运人。原告人保上海公司向被保险人海大公司赔付保险金,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以托运人身份起诉华隆公司和被告宋殿坤。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本案运单载明的托运人(被保险人)为海大公司,承运船舶为被告宋殿坤所属和经营的远东98”轮,两被告均在运单上盖章或者代表人签名,故被告宋殿坤实际承担了涉案货物运输义务,是本案实际承运人。

《货规》规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连带责任制度。涉案运单上注明了关于托运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适用《货规》的相关规定,故《货规》的相关内容可视为两被告与海大公司运输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条款,这与《货规》是否废止无关,况且被告宋殿坤也并未对此责任提出抗辩意见。即使涉案运单中没有注明适用《货规》的规定,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便利诉讼角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仍可在同一案件中因货损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司法机关在遵循基本法理的前提之下,通过具体案例中类推适用法律,发挥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可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解决现实纠纷中的问题。我国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造成托运人货损的连带责任制度,海上货物运输中两者的连带责任制度与沿海、内河运输中相关民事责任的法律原理并无本质区别,故在本案中也可类推适用连带责任制度。本案货损发生在运输责任期间,华隆公司本应按涉案合同约定向海大公司交付完好货物,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宋殿坤作为实际承运人应该妥善谨慎地装载、运输、保管和交付货物。原告人保上海公司与被保险人海大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货损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两被告未证明对涉案货损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应向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原告人保上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武汉海事法院判决华隆公司向人保上海公司赔偿损失161191.18元以及利息;宋殿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后,沿海、内河运输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给前后及现实中裁判标准统一造成困难。该案从法理和司法裁判方法等角度进行分析说理,最终得出仍然应该延续原来裁判标准,两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填补了相关法律的漏洞,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有参考意义。

我国沿海、内河运输业中,存在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常见现象,仅存在单一的承运人反而少见。如果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废止而仅按合同的相对性进行裁判,必然会导致同一责任人产生的纠纷,而多个诉讼案件循环出现的局面,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且容易丧失对真正造成货损货差责任的实际承运人及时追究赔偿责任的机会,实际承运人也会因此而不能及时有效举证和表达抗辩诉讼权利,还会产生诉讼时效争议等一系列问题,对各方当事人并不有利,这不应该是法律的本意。实际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本身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该规则被废止也并非原有规定不公平合理,被废止前的连带责任问题只是在海事司法实际中和运输行业中被接受而已。该判决为解决法条明文规定不足的现实问题,从类推适用法律和司法裁判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角度进行分析,体现了海事司法工作能动性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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