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将会对长江流域航行的船舶产生哪些重要影响呢?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条
要点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分析
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将为船舶污染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二 跨部门、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要点
国家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分析
执法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将为全流域各个执法部门提供更为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支持,有效提升监管和服务质量,也将对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带来较大帮助。
三 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禁航、限航
第二十七条
要点
(1)国务院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2)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航行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干扰。
(3)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分析
除原先海事管理机构因安全等因素划定的禁航区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未来也可能被划定为禁航区或限航区,船舶航行需要加以关注。此外,航道整治工程也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四 建立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点
(1)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采砂应当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2)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同时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分析
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将为长江流域未来有序、有限地开展河道采砂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采运砂产能、运能需要及早考虑和调整未来发展方向。
五 建立危险品船的保险和担保机制以及部分化学品禁运
第五十一条
要点
(1)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内河禁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分析
对长江流域航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推行强制责任保险以及要求其提供财务担保,有助于解决当前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经费来源不明的难题。同时,危化品运输船舶需要遵守有关禁运规定,配合地方政府的管控。
六 强化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
第六十九条
要点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分析
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渣土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综合利用信息平台的建立也有助于强化对于渣土及渣土船舶的综合管理。
七 推进船舶环保基建和改造
第七十二条
要点
(1)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2)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负责筹建船舶环保基础设施并推进相应船舶改造。同时,船舶靠港也需要按规定使用岸电。
八 加强犯罪线索移送
第七十七条
要点
(1)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2)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分析
从立法层面加强司法保障,明确要求移送有关犯罪线索,对于打击和震慑有关犯罪行为具有较大作用。
九 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要点
(1)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有关违法行为。
(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分析
保障长江流域环保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破坏自然资源,污染流域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十 明确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
要点
(1)禁航区内航行、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最高罚款50万元;
(2)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最高罚款100万元;
(3)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或禁运危险化学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200万元罚款及吊销许可证;
(4)非法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分析
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罚则,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其中,吊销许可证,没收涉案船舶、工具、违法所得,以及按照货值金额倍数进行罚款等处罚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具有极大威慑力。
(来源: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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