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案例1
防范串谋诉讼
“夫妻船”共债共担
——杨某某与方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船舶“海源伟雷”轮为内河船舶,该轮登记所有人为方某某。杨某某与方某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鲍某某因与方某某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其申请扣押该轮。后因方某某未履行与案外人某银行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该银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该轮。包括杨某某在内的5名船员(另外4名船员也与方某某系近亲属关系)及第三人鲍某某均进行了债权登记。杨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船员劳务合同》以及在涉案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方某某向其出具的欠付劳务报酬26.4万元的欠条。杨某某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方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并确认其就上述债权对“海源伟雷”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源伟雷”轮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海源伟雷”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夫妻二人对外为一个经营主体,二人之间不能成为雇主与雇员关系。杨某某在本案中向方某某主张劳务报酬,本质上属于在其与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主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某某、方某某需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及劳务报酬债权,并允许其从船舶拍卖款中受偿,势必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减少,让本应共同对外清偿债务的杨某某逃避履行债务,明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方某某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船舶经司法拍卖后,被执行人为从拍卖款中非法受偿,与船员串通伪造、虚增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仅凭被执行人自认即对此类债务进行认定,将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情况则更为极端。内河船舶一般以家庭夫妻共同经营为常态,如认可夫妻在共同经营船舶中仍能形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轻易认定此类“劳务报酬”,将助长被执行人以此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而本案在实体审理中,从多角度分析原、被告不能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从而彻底否定了其债权主张。在程序上,允许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有效预防原、被告双方串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判环节严格把关,不搞“和稀泥”式的裁判,否决此类串谋诉讼,彰显了法院维护诚信诉讼环境、防范和打击当事人通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的基本立场。
武汉海事法院案例2
劳务报酬应支付
履约损失另主张
——匡某诉许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匡某受被告许某某的雇请,在许某某实际经营的“海兴166”轮工作。后许某某出具欠款条,确认尚欠匡某42500元工资报酬未付。匡某据此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许某某认为,欠条记载内容不完整,匡某在任职期间造成“海兴166”轮损失,在欠条中已经明确记载要另行处理,同时匡某在履职期间,未充分履职,造成船舶和货物损失,许某某保留向匡某索赔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定,匡某与许某某形成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匡某依约提供了劳务,许某某作为雇主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遂判决支持了匡某要求许某某给付劳动报酬42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匡某履职不当给其造成损失,许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船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过错导致船舶或者船载货物受损,给雇主造成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不能以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工资,如果雇主认为船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权利。本判决遵循劳动法中工资支付不能抵销的规则,保证了工资作为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必须由劳动者所有,由劳动者支配,不得替代,充分保障了船员支配工资的权利及其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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