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用合同约定承租方办证、承租方怠于办证导致证书失效时船舶租金的计算方式

作者:余辉   发布时间: 2023-04-18 17:13:04

船舶租用合同约定承租方办证、承租方怠于办证导致证书失效时船舶租金的计算方式

刘某与蒋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武汉海事法院 余辉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3日,刘某与蒋某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1、刘某将“湘望城机0581”自卸船出租给蒋某,由蒋某办理船舶证书、证件,刘某协助,船舶维修费及证件办理费用由蒋某负担。租赁时间暂定两年,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28日止。租金为每年48万元。涉案合同签订后,刘某向蒋某交付“湘望城机0581”轮,蒋某接收船舶后进行了生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蒋某向刘某支付租金及保证金共计93万元。2018年10月22日,刘某向蒋某发短信,通知蒋某因其欠付船舶租金,双方租赁关系于2018年10月4日解除,催告蒋某返还案涉船舶并支付2018年10月7日前的欠付租金112.75万元。“湘望城机0581”轮的《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有关船舶检验的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4日。该轮出租后,双方均未为该轮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刘某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蒋某支付2018年10月4日前的租金1127500元及相应利息并以每年48万元的标准,自2018年10月5日起,支付占用费至 “湘望城机0581”轮实际返还之日止等。

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为,涉案船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等有关船舶检验的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4日,之后,该船舶未获得有效船检证书,亦无证据证明刘某、蒋某向船检部门申请办理检验,因此之后涉案船舶理应不能合法航行,再按照《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的每年48万元标准计算租金有失公平,也即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10月22日,不能按照每年48万元计算租金。虽然《船舶租赁合同》约定蒋某办理船舶证书、证件,刘某协助,船舶维修费及证件办理费用由蒋某负担,但刘某作为涉案船舶实际所有人,在蒋某一直怠于办理船舶检验等证书的情况下,负有减少损失、及时办证的义务,并可要求蒋某承担办证费用。因此,在刘某不能举证证明其自行、委托他人、或督促蒋某办证的情况下,对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期间,不能按照原合同计算租金存在一定过错。鉴于上述情况,认为蒋某对涉案船舶证书失效存在主要过错,酌情认定在后续实际租用船舶期间,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70%计算,即每年336000元。

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武汉海事法院判决:蒋某向刘某支付截止2018年10月4日的租金875984元及相应利息,并按照336000元/年的标准,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其实际返还“湘望城机0581”轮之日止,向刘某支付占用“湘望城机0581”轮的损失等。

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提供涉案船舶已于2019年7月4日拆解无法返还的新证据。因出现船舶已拆解的新证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二、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截止2018年10月4日的租金875984元及其利息;并按照336000元/年的标准,向刘天骥支付占用“湘望城机0581”轮期间(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的损失等。

典型意义

在租期较长的船舶租用合同中,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后承租方继续占有使用船舶的情况下船舶租金如何计算是船舶租用合同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船舶检验证书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后签发的证明文件,其目的是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合格是船舶能够合法营运的前提条件,亦是出租人交付合格船舶的辅随义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法定的船舶检验义务主体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舶租用实践中,当事人对船舶检验的约定存在不同情形,如约定船舶检验由出租方办理,或约定船舶检验由承租方办理,或约定船舶检验由承租方办理出租方协助等。在租期较长的船舶租赁合同中,虽约定船舶检验由承租人办理,但在承租人怠于履行办证义务的情形下,出租人负有注意、协助、督促等后合同义务以防止船舶检验证书过期,若出租人放任船舶未及时办理检验,则其具有一定的过错,不能按照合同的租金计算方式主张租金,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大小等情形确定租金计算标准。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涉案船舶证书失效存在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在船舶检验证书过期后的租赁合同期间内,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70%计算。二审法院虽因新证据作出改判,但对一审法院70%租金计算标准仍进行了维持。本案确定的规则,对同类船舶租用合同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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