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交易。通俗地说,契约就是合同,经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合同约定的事项,只要是符合当地法律的,缔约双方就必须履行义务。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契约发展的历史。
古希腊海洋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为保证公平交易,自然要订立契约来规制双方,契约理论和契约精神也随之生根发芽、开枝散叶。
在当今世界,凡创造辉煌政治或商业文明的国家,无一不是契约精神的楷模。平等的契约关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现代社会向前发展的思想基础。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个人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人类才能得到真正平等的自由。伊壁鸠鲁也认为,国家与法律就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订立契约的价值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安全,从而维护国家或城邦的安定。
契约体现的是自由平等的原则,它是一种以法律为准则,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等为基本原则的行为规范。同时,契约精神不但要求个人之间要遵守契约,非法定的例外情形,公共权力也不能介入个人之间的契约,并且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契约的履行。
法律是国家与社会和公民之间签订的契约。这个“契约”对于稳固个人利益关系和保持社会稳定十分重要,但也不是所有的“契约”都具有这个功能。所以,契约精神产生的前提是法治,公民和政府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契约精神才能够实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只有树立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自觉地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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