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律,其颁行对落实“长江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实施一年来,长航集团上下不断提高对《长江保护法》颁行重要意义的认识,用实际行动深入践行“长江大保护”,以绿色发展守卫好、保护好母亲河,为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领会《长江保护法》颁行的重要意义
长江是我们的母亲河。长江生态发展是事关民族兴衰和国家发展的大事。然而,由于多年来的无序利用和过度开发,长江曾一度不堪重负,生态环境恶化,可持续发展面临极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指出“绝不容许长江生态环境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上继续恶化下去,一定要给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清洁美丽的万里长江!”。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并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新发展理念,明确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为长江治理开出的治本“良方”,也是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立下的“规矩”。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长江保护法》,是把习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行为准则的体现,为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使长江保护有了“刚性”约束和法律“红线”,标志着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全面有法可依的新阶段。《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部分量很重的法律,不仅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撑,而且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宣贯好、实施好和落实好《长江保护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的政治站位和担当;是我们这代人对子孙后代、对民族未来必须肩负起的历史责任;也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创新引领,以实际行动践行“长江大保护”
抓好长江大保护与长航集团生存发展息息相关。长江美,则“长航”兴。《长江保护法》颁行后,长航集团全面履行央企担当,进一步以实际行动践行长江大保护。在组织全员大力学习宣贯《长江保护法》、掌握立法精神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了“顺应红色政策导向,围绕长江黄金水道,强化绿色低碳发展”原则,全面贯彻《长江保护法》各项要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建设绿色、美丽、幸福、智慧、平安“五个长江”,较好地发挥了央企在长江大保护方面的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在引领长江航运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统筹规划,建设绿色长江
1.完善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江大保护法律法规研究,在长航集团战略规划中确定了绿色低碳专项发展战略,在清洁能源、绿色航运、节能降碳和数字化建设等领域,完善了相关战略目标和举措,并抓好相应规划落地实施。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与中国船级社合作开展双碳课题研究,完成了长航集团重点单位碳排放基础数据收集和碳达峰趋势分析,初步明确“双碳”发展目标。
2.推广绿色清洁能源。制订长江LNG动力船舶新建/改造计划、长江LNG运输业务拓展方案和长江干线LNG加注站布局方案。牵头联合产学研用7家单位,完成工信部“2030 型绿色智能沿海内河示范船”项目申报,通过对低碳、零碳等清洁能源的研究及应用,带动绿色智能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关键设备研发。
3.建设清洁能源船队。在新长江“26007”油气动力改造的基础上,完成7,500吨绿色智能标准船型“长航货运001”轮建造并投入运营,积极推进2艘纯LNG动力130米绿色智能标准船型设计、项目论证和招标选厂工作;与潍柴集团合作开展大功率纯气体燃料发动机关键技术研发,并取得中国船级社形式认可。与淮河能源集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合资成立中国内河第一家LNG运输企业,打通LNG海进江运输通道,打造“气化长江”样本和典范。
(二)开展试点示范,建设美丽长江
1.相继建成一批危化品洗舱站。在南京、武汉、宜昌等地投资所建三座化学品船舶洗舱站全部具备作业能力,开始为“长江大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2.建设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利用现有水上加油站、岸基码头等港航服务设施,建成武汉新五里等7座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2021年,共服务船舶3.1万艘次,接收船舶生活污水9,612m³、生活垃圾62吨。除船舶污染物接收外,还为船舶提供生活补给、医疗健康、淡水供应、岸电接入、信息查询、政务办理等多功能、全天候、一站式综合服务,深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船员好评。
3.推进交通强国示范项目。围绕宜昌枝江洗舱站及服务区交通强国试点项目,加快“长江绿色航运建设”项目进度,优化项目方案,并以“揭榜挂帅”形式督导实施。
4.完善商业服务模式。按“公益性+市场化”结合原则,构建“燃油供应+绿色综合服务”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拓展能源送供、环保接收有偿服务、船舶航修、配件销售、交通有偿服务等商业性经营功能,建设内河水运绿色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区。制定洗舱标准、指导价格和行业规范,组建长江洗舱联盟,创新洗舱服务标准,培育洗舱市场。
(三)发展邮轮旅游,建设幸福长江
1.新建新一代长江高端邮轮。所投资建造的新一代高端邮轮“长江叁号”于2021年12月16日正式交付。该轮采用电力推进系统,优化线型及船机桨匹配等多项措施,振动噪声和能耗指标达到内河绿色船舶最高等级,取得CCS绿色船舶-3和智能船舶“i-ship(E)”附加标志,并试点安装了航行安全智能预警及船员行为智能识别系统,通过人工智能驾驶决策辅助系统,减少人为因素对航行安全的影响,在安全、环保、舒适等方面引领长江邮轮发展。
2.拓展城市游船业务。在参与重庆、上海等城市游船业务经营的基础上,抓住武汉“两江四岸”美化亮化、景观提档升级机遇,拓展城市游船业务,新一代纯电动城市游船“长江荣耀”轮已于2月14日正式投入使用,提升了人们安全环保出行和休闲享受体验。
(四)加大科技创新,建设智慧长江
1.深入探索零碳技术应用。完成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舶关键技术、发展趋势分析报告,开展零碳氢燃料电池动力船船型研发。2021年8月28日,所属武汉长江船舶设计院设计的氢燃料电池动力船——“三峡氢舟1号”通过方案设计审查。
2.有序开展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2021年完成干散货船舶受电装置改造91艘,其中,长江邮轮全部完成受电装置改造。建设绿色航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洗舱站智能运营、远程监控和安全监管。
(五)强化预防预控,建设平安长江
2021年全年完善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规划,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淘汰老旧运力67艘,完善长江安全应急救援网点布局,服务国防建设,确保安全稳定,长航集团首次实现年度一般二级及以上责任事故为零目标。
另外,长航集团原董事长张锐作为全国人大代表,4年来,共向全国人大提出17项建议,其中,有9项建议直接与长江绿色发展相关,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长江大保护相关政策出台和实施,为保护一江碧水、一线青山、一片蓝天凝聚了力量。
三、齐心协力,多措并举共谱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新篇章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立法保护只是第一步,落地实施才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实施一周年来,在社会各界共努力下,其宣贯工作已初见成效,但“长江大保护”作为永恒主题,需要继续攻坚克难、久久为功,宣贯《长江保护法》还任重道远。要求全社会齐心协力担负起主体责任,协调发挥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和各社会主体的共同作用,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切实将法律规范转化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一)深入宣贯,提高意识
各单位应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长江保护法》等列入本单位“八五”普法计划,采取主题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展览、培训、研讨、以案说法等形式,持续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深入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江大保护”工作。
(二)清理规范,统一尺度
《长江保护法》作为首部流域立法,打破了行政区域的限制,更关注生态系统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更好地实施这部流域法,首先,需厘清体系十分繁杂的长江流域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据初步统计,在《长江保护法》颁行前,国务院与长江流域地方政府已颁布的专门适用于长江流域层面的有效涉水法规、规章共计600多件,但这些立法大都遵循“条条+块块”的立法模式,导致规定之间协调性不够、冲突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以《长江保护法》为依据,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依法废除或纠正与《长江保护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统一。其次,为保障《长江保护法》有效贯彻实施,需要加强对《长江保护法》相关配套法规完善,包括在河道采砂、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空间规划、河湖岸线修复、生态水量保障、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上,做好与《长江保护法》的配套和衔接,增强操作性和保障性。
(三)集中管辖,严格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长江保护法》高度重视,纷纷出台司法意见助力法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实施《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各地法院也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护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向全社会展示了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行动纲领。下一步,需要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一盘棋”思想,开展长江司法系统保护工作。既要努力构建集中管辖、司法协作等工作机制,又要注重不同地区法院间司法协作联动,推动全流域系统性司法保护。
对长江保护案件的集中管辖,是发挥司法保障作用的重要抓手,希望设立统一的“长江生态法院”。武汉作为长江中游重要节点,在长江海事海商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聚集了一批人才队伍,加之湖北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长江生态保护,使武汉具备明显的区位优势和先发优势,在促进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方面更将大有可为。推动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既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又是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统一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同时也为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四)联合执法,强化保护
行政执法作为长江保护最常规、最直接的方式,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长江保护法》赋予长江保护执法新的历史使命。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准确把握涉及其职责的法律要求和重要制度安排,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执行,将保护责任、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行到位。
鉴于长江流域性特点,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力度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排污、非法航行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在不同行政区域的最大限度内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等,提高环境保护执法的合力和成效。
(五)协同联动,综合治理
长江流域的江河湖泊、干支流间联动性及互补性强,流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明显,因此要有效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确保区域协调发展,改善目前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九龙治水”境况,就必须全流域联动治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推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海事、运管及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席合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推动长江生态资源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
(六)自主革新,产业引导
《长江保护法》体现了“在保护中发展”的重要理念,这对企业发展质量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企业,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实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坚决淘汰沿江一公里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为“十四五”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尤其是沿江石油、化工、农药、火电、航运等企业应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树立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新理念,高度关注能源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清洁能源、绿色工艺和智慧工厂的建设,将自身发展自觉融入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的历史潮流。
作为政府,应发挥政策和执法引领和引导作用。建立完备保障体系,推动“关停、转型、搬迁、治污、复绿”五大工程,加快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对区域内固体废物处置场所设置、运行等进行科学规划保障,从源头上遏制固体废物向长江的非法转移和倾倒;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在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过程中,因上述升级改造、搬迁、退出措施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溢出,为保障实施顺利,可提供专项资金激励,或灵活采取公共资金、税收等支持保障措施。
(七)多元参与、共治共享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尤其要丰富公众参与长江大保护实践,建立以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共治机制。鼓励公众以个人或者参与社会组织的方式参与长江大保护,及时了解和掌握长江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预防和应对有损自己和他人生态环境利益的环境违法政策;及时反映或反馈对政府决策的意见建议,加强公众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了解与支持,减少消除相互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保证长江保护法的遵守与执行。
《长江保护法》的颁行为共建美丽长江和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谱好了“上篇章”,而全面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才能续写好“下篇章”和“新篇章”。在新的征程上,长航集团将继续发挥央企责任担当,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以践行交通强国战略、制定落实“双碳”行动方案、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化工品业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为重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和考核监督,争做践行长江大保护和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先行者”和“排头兵”。在此,我恳请社会各界继续给予长航集团大力支持和帮助,让我们一道为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谱写长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和绘就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画卷而共同努力,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作者简介
张翼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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