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长江海法文化沙龙”在武汉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19-12-30 1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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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由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举办的首期“长江海法文化沙龙”活动在武汉海事法院成功举办。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为本沙龙致启动致辞,来自于武汉海事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法官、警官和律师近三十人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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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专委、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发表启动致辞


侯振坤首先代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同志,对拨冗莅临首期“长江海法文化沙龙”的各位同仁和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侯振坤表示,开展“长江海法文化沙龙”活动,是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合办会的一种新尝试,旨在加强海法知识学习、深化海法文化交流,希望有更多的同仁来参加。同时,他提出让“长江海法文化沙龙”走出去的设想, 让海法沙龙活动成为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系相关单位的纽带,提升海法研究水平,指导海事办案实践。最后,预祝本次沙龙活动圆满成功!

第一位主讲人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宋山。主讲题目《融资贸易之货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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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从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出发,列举了违规融资性贸易的危害和国家为何要禁止违规融资, 从目的的角度将融资性贸易划分为“为贸易而融资”和“为融资而贸易”两大类型,给出了如何判断融资性贸易是否违规的方法。然后列举了融资性贸易的主要形式,包括托盘贸易、循环贸易、信用证、保理和其他形式, 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典型案例来加以说明。最后,他着重强调了要从货权控制的方面来加强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控,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解决方案。

第二位主讲人是来自于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 潘绍龙庭长,他为我们谈一谈《内河航运经济现阶段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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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绍龙从长江航运的历史出发,回顾了长江乃至中国内河航运经济的起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成就,也概括了中国内河航运的从先天不足到后天发育不良,再到当前发展困境的艰难历程,当前的发展困局除了与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有关之外,也与决策层、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着的“重海洋、轻内河”的思维定势为关,这种偏见表现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制约着我国内河航运经济的发展,与中国内河航运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中国航运经济发展的前景不相适应,应当予以改变。


湖北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肖东升为我们介绍《中国海事律师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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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东升从中国律师的总体现状出发,介绍了中国律师的数量、分布、职业分类、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等多个方面内容,同时介绍了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工作状态,详细说明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出台和使用情况。从大数据的统计情况反映出,2015年至2017年,全国海事海商案件收案68445件,海事行政案件收案1111件,海事刑事收结案1案,其中占比前三位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和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从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数据对比来看,上海院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比例(73.06%)要高于武汉院(67.3%), 说明长江流域的海法服务相比沿海发达地区尚有差距。


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王建新就法院管辖权的变化问题发表了《我院发展不应因南京海院的成立而悲观》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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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从南京成立海事法院的事件出发,阐述了南京海事法院的成立属中央事权的性质,表明武汉海事法院干警一定要有服从中央统一安排部署的认识,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从武汉海事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变化方面预测了该变化对武汉海事法院各方面产生的影响。他表示,三十余年来,武汉海事法院统管整个长江流域,全院干警们不忘初心、奋勇向前,为长江流域的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做出了积极的、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的实施,对长江流域的海事司法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高层做出相应调整是适时的、适当的。武汉海事法院的干警不应有悲观情绪,武汉海事法院的发展也不会因南京院的成立而停滞。大家应当本着乐观主义精神顺势而为向前看,为海事法院群体中多了一个兄弟而乐观,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而乐观,为中国海事审判的明天更美好而乐观!


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为大家讲解《海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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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振坤从提单的角度出发,回顾了海事法院对提单法律问题的研究历史,讲述了各海事法院对提单法律问题从分歧到统一的认识过程,并以此引出当前海事审判中与提单有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单就提单的性质到底属于债权凭证还是物权凭证的问题,侯振坤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件做出了生动的说明。他谈到,说提单是物权凭证是对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谁合法持有提单都可以凭此提货。收货人还没有付款赎单之前,提单在银行手里,其具有担保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所以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熊英发表了题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必要性和可比性》的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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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英从海事刑事案件的类型和性质深刻剖析了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水涉海刑事案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她认为,海事海商案件、海事刑事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之间并非是完全孤立的,民刑交叉和民行刑交叉的情况大量存在。比如涉水涉海作业造成的海事污染损害,同时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因海事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地方法院审理存在不及时、不专业的问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大打折扣,必须要三审合一才能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从可行性的角度看,海事法院本身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优势,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多年也培养了大批审判人才,并且在宁波海事法院已有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成功先例,应当尽快确立海事法院对涉水涉海刑事案件的管辖,进一步理顺海事刑事审判体制并建立一套符合海事刑事审判特点的工作机制。


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王博主讲的题目是《临时仲裁是个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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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从“临时仲裁”的名词出发,讲述了临时仲裁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对照列举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样本,提出了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本质原因是上层建筑对仲裁裁决权失控担忧的观点。他表示,中国是《纽约公约》158个签字国中唯一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国家,这与我国仲裁数量和仲裁地位不符,应予改变。同时,他总结了仲裁友善区和非友善区的区别:仲裁友善区的法官会努力让仲裁约定有效,并在此理念指引下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认定规则。而非友善区的法官,或是未形成相应的理念,或对仲裁存在某种偏见,以至未成形成相对完整的认定规则,导致仲裁约定被法官随意否定。 接着,他还讲述了香港与新加坡之间对亚洲仲裁中心地位的争夺,以及用案例来说明中国法官与新加坡法官之间就同类仲裁案件所作的不同裁判, 最后对我国仲裁业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主题发言环节后,是自由讨论时间,发言很热烈……

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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