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业务部门

  发布时间: 2013-10-11 09:53:17

   

一、立案监督庭

立案监督庭是负责全院立案、信访接待、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审判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院的立案及立案管理工作;

2.负责审查全院的管辖权异议及诉讼与仲裁争议的裁定书或报告;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努力化解当事人矛盾;

4.负责院长接待的安排及协助工作;

5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每半年评查一次,编写案件质量评查通报;

6.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

7.负责当事人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申诉工作;

8.负责上诉案件卷宗的移送;

9.负责国家赔偿工作;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二、海事庭

海事庭是武汉海事法院的审判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审理发生在长江主干线的海事侵权案件;

2.审理其他海事案件;

3.审理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海事案件,因海事纠纷引起的扣押船舶、拍卖船舶案件;

4.审理荆州港(不含)以下芜湖港(不含)以上因海事侵权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5.审理由院长指定的其他案件;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三、海商庭

海商庭是武汉海事法院院的审判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审理荆州港(不含)以下至芜湖港(不含)以上的海商纠纷和其他海商纠纷案件;

2.审理前项规定范围内海商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3.审理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效力案件以及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

4.审理由院长指定的其他海商案件;

5.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四、派出法庭

派出法庭是武汉海事法院派出的审判职能部门,本院在长江沿线共设立重庆、宜昌、南京、常熟、南通五个派出法庭,其基本职责如下:

1. 各派出法庭根据《武汉海事法院管理规范》的规定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

2. 审理由院长指定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3. 在院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庭的固定资产、办公设施、交通工具,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 按规定做好各项接待工作;

5. 负责本庭的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6. 在政治部的指导下,负责本庭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7.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各派出法庭管辖区域的划分:

重庆法庭审理在巴东港(不含)以上的,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巴东港(不含)以上的,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宜昌法庭审理在巴东港以下荆州港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巴东港以下荆州港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南京法庭审理在芜湖港以下至镇江港和扬州港联线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上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芜湖港以下至镇江港和扬州港联线以上,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常熟法庭审理在镇江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以南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镇江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以南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纠纷引合同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南通法庭审理在扬州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以北发生的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合同纠纷引起的特别程序案件;审理在扬州港(不含)以下,本院管辖范围内与长江干线以北相通的支流水域发生的涉外海商案件、其他海商纠纷案件及海事侵权、海商纠纷引合同起的特别程序案件。

五、执行局(庭)

执行庭是武汉海事法院和上级法院及有关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执行上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执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4.必要时参与本院其他业务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强制令等措施的实施工作;

5.审查和执行国内仲裁机构和经承认的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院下达的调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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